|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安中民二终字第807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富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 法定代表人张玉花,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峰,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于明霞,女,1966年3月25日生,汉族,城镇居民,现住汤阴县。 委托代理人郑新国,河南彰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省富通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于明霞房屋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2006)汤民二重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2006)汤民二重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书; 二、发回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张家忠 审 判 员 丁伯顺 审 判 员 赵红艳 二○一四年七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 燕
安法网11922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