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安中民二终字第374号 |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艳军,男,1966年3月4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安阳县。 委托代理人魏贵军,安阳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现军,男,1970年11月3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安阳县。 上诉人周艳军与上诉人武现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安阳县人民法院(2013)安民初字第013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阳县人民法院(2013)安民初字第0130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赵红艳 审 判 员 张国伟 审 判 员 田 峥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雨霞
安法网1192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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