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安中民三终字第1096号 |
上诉人(原审原告)彭金祥。 上诉人(原审原告)高爱真。 委托代理人宋凌云,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侯应起,河南贤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滑县中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李朋援,系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董宏志,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昊上置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张平刚,系该公司职工。 上诉人彭金祥、高爱真,上诉人滑县中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建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昊上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上置业)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滑县人民法院(2013)滑民一初字第5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彭金祥及其委托代理人宋凌云、侯应起,上诉人中原建筑公司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朋援、董宏志、被上诉人昊上置业的委托代理人张平刚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判决结果缺乏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滑县人民法院(2013)滑民一初字第51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滑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崔素萍 审 判 员 段合林 审 判 员 王书卿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刘 悦
安法网1192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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