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中民一初字第809号 |
原告:李清生,男,汉族,1933年10月29日生。 原告:王秀英,女,汉族,1942年6月19日生。 被告:李红阳,男,汉族,具体信息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清生、王秀英诉被告李红阳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清生、王秀英于2014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清生、王秀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清生、王秀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80元,减半收取2340元,由原告李清生、王秀英负担。
审 判 员 张 郑 军
二○一四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孙 保 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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