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中民一初字第2095号 |
原告吴某某,女,1958年4月24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冯爱霞,河南良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女,1980年3月25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王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4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张 郑 军 人民陪审员 张 秀 荣 人民陪审员 田 波
二○一四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孙 保 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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