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中民一初字第2125号 |
原告王某某,男,1985年11月12日生,汉族。 被告朱某某,女,1990年5月13日生。 被告刘某某,女,成年,汉族。 被告杨某某,男,成年,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杨某某、朱某某、刘某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3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张 郑 军
二○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孙 保 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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