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中民一初字第621号 |
原告汪某,女,汉族,1964年11月6日生。 被告冯某某,男,汉族,1963年5月3日生。 委托代理人张广生,河南沃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诉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某于2014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汪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汪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37元,减半收取418.5元,由原告汪某负担。
审 判 长 张 郑 军 人民陪审员 李 宁 人民陪审员 田 波
二○一四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饶 婷 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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