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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中刑初字第233号 公诉机关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某某,男,1965年9月2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3年5月2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中原第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7月1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帝湖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以郑中检公诉刑诉(2014)2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4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奇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3年5月26日16时许,被告人田某某饮酒后行至郑州市中原区万福花园西门,先后在附近的玉米摊位、金帝商店、烧饼摊位追逐、骚扰张某甲、张某乙、马某某。郑州市公安局帝湖分局民警邢某某、协勤人员吴某接110指令,迅速赶至现场,欲将田某某带回分局处理。田某某拒绝配合,并当场使用暴力对邢某某、吴某进行殴打,致邢某某、吴某全身多发软组织损伤。 2013年5月26日,公安人员将被告人田某某抓获。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被害人邢某某、吴某的陈述,证人张某乙、张某甲、马某某、霍某某、田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年龄证明、归案经过、接处警登记、诊断证明书、受伤民警及受损车辆照片、110报警记录等物证、书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田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 2013年5月26日16时许,被告人田某某饮酒后行至郑州市中原区万福花园西门,先后在附近的玉米摊位、金帝商店、烧饼摊位骚扰张某甲、张某乙、马某某。郑州市公安局帝湖分局民警邢某某、协勤人员吴某接110指令,迅速赶至现场,欲将田某某带回分局处理。田某某拒绝配合,并当场使用暴力对邢某某、吴某进行殴打,致邢某某、吴某全身多发软组织损伤。 上述事实,有当庭出示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邢某某的报案及陈述,证实2013年5月26日16时左右,其和吴某接到报警后,到郑州市中原区欧丽路万福花园西门口处理警情,一名光膀子的男子先后在该小区附近的玉米摊、金帝超市、烧饼摊闹事,其和吴某准备将该男子带回治安管理服务大队醒酒,其不上警车,将警车右边的警灯拽掉,跺其右腿,打其胸部,打吴某脸部。 被害人吴某的陈述与之相印证。 2、证人张某甲的证言,证实2013年5月26日15时30分左右,其在郑州市中原区欧丽路与沁河路向西20米的路北卖玉米,被一名光着膀子留八字胡的男子骚扰,其报警。证人霍某某的证言与之相印证。 证人张某乙的证言,2013年5月26日16时左右,证实在郑州市中原区欧丽路与沁河路附近的万福花园门口,其在金帝超市门口被一名40岁左右留八字胡的男子骚扰。并附有报警记录。 证人马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5月26日16时左右,在郑州市中原区欧丽路万福花园西门口金帝超市,一名醉酒男子骚扰金帝超市的老板娘,然后该男子又到其烧饼摊晃悠三四分钟,警察赶到后要将该男子带走,该男子不上警车,将车门上的皮条、警车上的白电线损坏,还在两名警察身上乱跺,打警察的鼻子和脸。 3、辨认笔录附照片,证实马某某、张某乙辨认出田某某和被打的两名警察。 4、被打警察照片和被损毁警车照片,证实警察被打,警车被损毁的情况。并附有诊断证明书。 5、归案经过,证实被告人田某某被民警抓获的情况。 6、身份证明,证实被告人田某某的个人身份信息。 7、被告人田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 以上证据经质证,能够相互印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田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一案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要求依法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对本案被告人田某某应在该幅度内予以量刑。 被告人田某某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及其酒后滋事的行为,本院在量刑时亦予以考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扣除先行羁押的8日后,自2014年7月10日起至2015年3月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淑慧 人民陪审员 付承山 人民陪审员 张昭科 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 书 记 员 吕献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