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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吸毒不得开除”如何理解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李云勇 发布时间:2017-07-02
摘要:“学生吸毒不得开除”如何理解
  近日,《云南省禁毒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条例》提出,学校发现在校学生吸毒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学校所在地公安机关,通知吸毒学生家长,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帮教,督促戒毒,不得以此为由开除学籍,对戒毒返校学生应当加强教育和监督,不得歧视。

  《条例》被一些民众和媒体解读为“禁止开除吸毒学生”“在校生吸毒不得开除”,引发了民众的广泛担忧。但是这些解读没能理解立法善意和法律原则。

  《条例》是给初犯学生改过自新的机会。很多学生接触毒品,多是出于好奇等无知心理,属于初犯,初犯当然谈不上多大恶性。我们应该对初次吸毒学生宽容,保留他们学籍就是必要的宽容,帮助他们在关爱下改过。为了创造良好的禁毒氛围,不能把那些情节显著较轻,危害较小的吸毒学生推到危害较大的吸毒队伍,而应及时拉一把,帮教他们,给他们一个机会,尽量减少吸毒者数量。

  学生坠入毒网,只要不是无可救药,我们就要保障他们平等的受教育权,多爱心帮教,让他们早日脱离毒网。但是,“不得以学生吸毒为由开除学籍”,绝不等同放纵吸毒,如果屡教不改,甚至“毒害”更多学生和社会民众,那就必须及时切割,依法对其强制改造。

责任编辑:李云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