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上民初字第700号 原告侯烁,男,1995年4月13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孙晓丽,女,1966年7月15日生,汉族。 被告张应强,男,1974年1月6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侯烁诉被告张应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侯烁于2014年10月24日以需要继续观察治疗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侯烁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侯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侯烁负担。 审判员 禹红岩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 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