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沈某甲与杨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惠民一初字第207号 原告沈某甲,女,1971年9月22日生,汉族。 被告杨某甲,男,1965年3月12日生,汉族。 原告沈某甲诉被告杨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惠民一初字第207号
原告沈某甲,女,1971年9月22日生,汉族。
被告杨某甲,男,1965年3月12日生,汉族。
原告沈某甲诉被告杨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05年11月15日登记结婚,双方没有办结婚仪式。被告于2006年初就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原、被告之间只有夫妻之名并无夫妻之实,更无夫妻感情可言。原告多年来多次寻找被告,至今杳无音讯,未见其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特诉至贵院,请求判令:1、判决原、被告间解除婚姻关系;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为证明自己主张,原告提交证据如下:
1、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证明原、被告存在夫妻关系;
2、民事裁定书,证明原告向法院起诉过离婚;
3、马村村委会证明一份,证明被告杨某甲2006年1、2月份离家出走,至今未归。
被告未答辩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11月15日登记结婚。2010年原告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因原告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公告费等原因,本院裁定按撤诉处理。郑州市惠济区古荥镇马村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显示被告长期在外,村民不知道其下落。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组建家庭实属不易,双方应尽力维护这份感情,但被告婚后离家出走杳无音信,至今已八年有余仍无下落,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其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沈某甲与被告杨某甲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560元,由原告沈某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自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 判 员  陈建强
代理审判员  徐彦召
人民陪审员  罗小喜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 霜
责任编辑:海舟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