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惠民一初字第649号 原告史某甲,女,1954年5月24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成宽,河南得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某甲,男,1982年8月29日生,汉族。 被告郑某乙,女,1980年12月1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某甲与被告郑某甲、郑某乙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史某甲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史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史某甲承担。 代理审判员 李森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冯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