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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韩某某、韩某乙析产继承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龙民二初字第305号 原告王某某,女,1935年6月15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保安,安阳市文峰区光华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韩某某(又名韩某甲),男,1964年2月29日生,汉族。 被告韩某乙,女,1967年5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龙民二初字第305号

原告王某某,女,1935年6月15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保安,安阳市文峰区光华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韩某某(又名韩某甲),男,1964年2月29日生,汉族。

被告韩某乙,女,1967年5月22日生,汉族。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韩某某、韩某乙析产继承纠纷一案,2012年11月29日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2月14日、2013年9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保安、被告韩某某、韩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于1983年同韩某丙举行结婚典礼,2012年8月6日韩某丙不幸病故,遗留财产有: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9万元、养老院存款7万元,韩某丙病故后,20个月抚恤金83600元依法应有原告享有,但被告拒不配合,故要求依法分割原告丈夫韩某丙存款16万元(包括银行存款9万元,养老院存款7万元),并依法分割丈夫的残疾军人抚恤金及补发的工资,原告丈夫病逝后的一次性抚恤金83600元归原告所有,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韩某某辩称,16万元中的9万元,在父亲韩某丙生前就已经取出来了,用在看病上,7万元还在敬老院,其中2万元是我的钱,另外5万元是我父母的,原告只能分割5万元的一半,那2万元应还给我。一次性抚恤金都没有领,残疾军人抚恤金和补发的工资有没有我不清楚。

被告韩某乙辩称,9万元是我父亲生前取出来用于看病及后来办丧事,养老院的7万元我不清楚,残疾军人抚恤金具体金额和补发的工资我不清楚,一次性抚恤金有没有领我不知道。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某与被继承人韩某丙于1983年举办了婚礼,2007年10月19日补办了结婚登记。原告王某某与韩某丙结婚时韩某丙有一子一女,即两个被告,原告婚前无子女,双方婚后未再生育子女。韩某丙生前因病一直住院,住院期间韩某丙取出了在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90000元。韩某丙在安阳市XXXX别墅敬老院于2010年3月29日存入2万元、8月29日存入5万元,共70000元,利息为月息1.2%,利息用作支付部分原告与韩某丙在敬老院居住的费用。2012年8月6日,韩某丙因病去世。后原被告因继承问题产生纠纷,原告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一份、韩某丙工资册一份、存款条一份、残疾军人证一份、XXXX别墅敬老院证明一份;被告韩某某提供集资款收据两张;被告韩某乙提供办丧事费用清单一份、许海英收到条一份、殡仪馆发票一张、防腐袋单据一份、超市费用清单一份、包桌费用清单一份、墓地费用清单一份以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以上证据经举证、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遗产应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原告诉称的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9万元,被继承人韩某丙生前已经取出并处分,故该9万元不属遗产范围。安阳市XXXX别墅敬老院存款7万元,系原告与韩某丙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3.5万元应归原告所有,另外3.5万元为被继承人韩某丙的遗产。韩某丙生前未立遗嘱,按照法律规定,原告与二被告均系第一顺序继承人,因原告年近八十岁缺乏劳动能力,且无经济来源,应当予以照顾,故二被告各继承1万元,其余1.5万元及存款利息由原告继承。被告韩某某辩称在养老院的钱中,有2万元是其所有,因无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因原告未提供证据确定韩某丙残疾军人抚恤金、补发的工资、一次性抚恤金的具体金额,故对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继承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六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韩某丙在安阳市XXXX别墅敬老院的存款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归原告王某某所有;

二、韩某丙在安阳市XXXX别墅敬老院的存款人民币10000元归被告韩某某所有;

三、韩某丙在安阳市XXXX别墅敬老院的存款人民币10000元归被告韩某乙所有。

案件受理费4954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3510元,被告韩某某负担722元,被告韩某乙负担72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于利军

代理审判员  董春艳

人民陪审员  陈艳琦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尚瑞敏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