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龙民一初字第228号 原告李某,女,198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市民。 委托代理人田玮,河南永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某某,男,1976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市民。 委托代理人胡平生、朱献民,安阳市文峰区司法局中华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受理原告李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被告马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结婚后多年来一直居住在安阳市殷都区,双方争议的婚后房屋也在安阳市殷都区,本案应当移送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即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处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离婚纠纷案件,依法应当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而被告经常居住地位于安阳市殷都区,本案依法应由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被告管辖异议申请成立。依照法律规定,本案应当移送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马某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郝兴军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家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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