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董某甲与张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陕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陕民初字第1106号 原告董某甲,女,汉族,农民,1970年7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陕县。系聋哑人。 委托代理人董润生,男,汉族,农民,1960年4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陕县。系原告之兄长。 被告张某甲,男,汉族,农民,

河南省陕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陕民初字第1106号

原告董某甲,女,汉族,农民,1970年7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陕县。系聋哑人。

委托代理人董润生,男,汉族,农民,1960年4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陕县。系原告之兄长。

被告张某甲,男,汉族,农民,1967年8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陕县。

原告董某甲诉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某甲及代理人董润生、被告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董某甲诉称,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订婚,于1990年11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女,长女取名张某乙,已成年,次女取名张某丙今年8岁。由于原告先天残疾,婚后发现被告不务正业,经常虐待、殴打,导致夫妻感情却已破裂。原告现起诉法院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次女张某丙由原告抚养。3.合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张某甲口头辩称,不同意同原告离婚。原告系聋哑人,后与其共同生活期间,性格暴躁,对孩子关心较少,且与其自己的父母关系不好。2013年6月与其父母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后,被其侄子董华楠领回娘家长期不归。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1990年11月1日登记结婚,1993年2月10日生育长女孩取名张某乙,现已成年,2006年4月19日生育次女取名张某丙,现年8周岁,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因生活琐事双方发生纠纷,2013年6月又因原告与被告父母发生争执后,被原告侄子董华楠领回娘家。后与被告分居生活至今。2014年7月7日原告起诉来院请求离婚。

审理中,原告仍坚持要求离婚诉讼请求不变。被告则不同意与原告离婚。调解中,双方各持一词,致庭审调解无效。

本院认为,原告和被告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女孩,由于原告先天残疾,双方共同生活多年,夫妻感情基础较好,虽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纠纷,但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仍有和好的希望,且原告提交证据不能证明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提出的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董某甲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董某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 斌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卫小平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