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陕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陕刑初字第192号 公诉机关陕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乔瑞兆,男,1968年6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陕县。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4年3月12日至3月16日临时寄押于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看守所,于2014年3月17日被陕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6日被陕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陕县看守所。 辩护人党卫东,河南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陕县人民检察院以三陕检公诉刑诉(2014)1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乔瑞兆犯诈骗罪,于2014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陕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向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乔瑞兆及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陕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2月份,被告人乔瑞兆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到三门峡远东实业有限公司骗取该公司老板黄某某现金10万元;2013年6月28日,被告人乔瑞兆再次编造与黄某某合伙倒卖低价砖的理由从黄某某处骗取现金20万元。被告人乔瑞兆将上述款项用于赌博挥霍。 2013年9月9日,被告人乔瑞兆以能够从华阳电厂下属砖厂低价购买工地用砖为由骗取朱某甲信任,后以买砖为由诱使朱某甲通过中国银行陕县支行给乔瑞兆转账10万元;2013年9月16日,被告人乔瑞兆再次以买砖需要资金的理由,在三门峡市黄河医院附近骗取朱某甲现金5万元;2013年9月23日,被告人乔瑞兆在西站雅园宾馆以砖厂收取承兑汇票办理提货卡为由将朱某甲持有的两张40万元的承兑汇票骗走,后乔瑞兆分两次将承兑汇票贴息卖掉获利38万余元。被告人乔瑞兆将上述款项用于赌博等挥霍。 2014年3月12日,被告人乔瑞兆在北京市被公安机关抓获。 以上事实,公诉机关提交如下证据:被告人乔瑞兆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朱某甲、黄某某的陈述;证人朱某乙、康某某、和某某、亢某某等证言;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借条复印件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乔瑞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做生意周转资金、合伙购买加气砖等为由骗取黄某某、朱某甲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认罪态度不好,且案发后没有退缴赃款,应从重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处15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追缴涉案赃款返还被害人。 被告人对指控罪名没有异议,但辩称借黄某某的10万元,用于其和陈某某承包王某某工程建设;借黄某某的20万元,其中10万元用于其和乔某某合伙往南曲村工地送加气块砖;剩余10万元部分用于工程投资,部分用于赌博;借朱某甲的10万元给秦某某往卢氏工地送加气块砖。 辩护人对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但提出指控的黄某某10万元、20万元和朱某甲10万元是被告人与他人合伙干工程和进加气块砖,并且给黄某某、朱某甲打的有借条,而非全部用于赌博挥霍,应认定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被告人是初犯,没有前科,并且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其家属也表示愿意积极退赔弥补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综上建议法庭对被告人乔瑞兆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2013年2月份,被告人乔瑞兆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到三门峡远东实业有限公司骗取该公司老板黄某某现金10万元;2013年6月28日,被告人乔瑞兆再次编造与黄某某合伙倒卖低价砖的理由从黄某某处骗取现金20万元。被告人乔瑞兆将上述款项用于赌博等挥霍。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证实: 被害人黄某某陈述 证明:2013年2月中旬左右,乔瑞兆在黄某某公司对黄某某说他最近做煤炭生意想发点煤,手里资金不足,想借黄某某10万元,一个月就还,并许诺给5000元利息,黄某某就让乔瑞兆写了一张105000元的借条,后来逾期一直未还。2013年6月份,乔瑞兆到黄某某公司说他往南曲村建设住宅小区工地供应钢材,想从黄某某公司赊账买钢材,等到工地把账给他结了他就把钢材款和借款都还了,乔瑞兆就从其公司一共拉走了两批,共550000余元,拉走钢材没多长时间,乔瑞兆几次到黄某某公司说他在西站电厂下边的砖厂可以低价购买煤灰砖,卖到工地可以挣百分之十几,利润很大,他手里没有资金,由黄某某负责出资,乔瑞兆负责购买低价砖和往工地送砖,挣了钱平分,6月28日乔瑞兆再次到其公司催促订砖钱,说是急着订砖,晚了砖厂的价格就涨了,当时让黄某某先出资24万元,当天黄某某给了乔瑞兆14万元,7月4日通过乔瑞兆提供的农行银行卡卡号把剩余的10万元汇给了乔瑞兆,乔瑞兆给黄某某打了一张24万元借条。 书证:提供钢材出库票据 证明:乔瑞兆于2013年6月11日、6月1日、8月7日、8月9日、8月14日、8月16日从远东实业公司物资分公司购买钢材价值558722.2元。 借条两张 证明:乔瑞兆于2013年2月20日、6月28日分别给黄某某打的借条,借现金105000元(40天后还款)和24万元(5个月后还款)。 4、黄某某与乔瑞兆短信联系内容 证明:乔瑞兆在2013年7月4日向黄某某发送的农业银行账号;乔瑞兆给黄某某发短信说不仅欠黄某某的钱还欠老朱的钱,因为被骗和参与赌博没有能力还欠款。 5、证人乔某某证言 证明:2012年年初的时候,乔某某和乔瑞兆合伙往南曲村的新农村建设工地送砖,当时是乔某某投入的成本资金,乔瑞兆负责和村里的工地联系、接洽、结账,后来算账后,乔瑞兆说先把乔某某垫付的十万元资金借用一下,他去做钢材生意,这十万元算是乔瑞兆借乔某某的钱。2013年六七月份乔某某听说乔瑞兆在外边欠了很多钱,担心这十万元乔瑞兆还不上,就催促乔瑞兆还钱。2013年9月份的一天,在乔某某家楼下乔瑞兆还了五万元,之后过了一二十天乔瑞兆把剩余的五万元还给了乔某某,后来听说乔瑞兆把购买村里新农村住房给卖了,才有钱还乔某某五万元。 6、陕县公安局刑警队证明 证明:经办案人员多方查找未查找到王某某、陈某某。 7、被告人乔瑞兆供述 证明:2013年2月份左右,乔瑞兆找到黄某某以工地周转资金为由借款10万元,一个月还利息5000元,乔瑞兆给黄某某打了105000元借条,这笔钱用于赌博了。2013年6月份左右,乔瑞兆对黄某某说可以找关系到砖厂购买低价格的砖送到乔瑞兆村里的工地,中间利润很可观,让黄某某做这生意,黄某某说他做不了,乔瑞兆就说他资金紧张,让黄某某出资,乔瑞兆来做这笔生意,挣了钱可以分给黄某某,并让黄某某出资20万元,直接给黄某某打24万元借条,等于是把利润直接给黄某某,当天黄某某就给乔瑞兆10万元,过了没几天黄某某又给乔瑞兆农行卡上打了10万元。后来到了9月份,乔瑞兆给不了黄某某的钱,手里的钱全部赌博挥霍了,没有办法又去找朱某甲。 (二)2013年9月9日,被告人乔瑞兆以能够从华阳电厂下属砖厂低价购买工地用砖为由骗取朱某甲信任,后以买砖为由诱使朱某甲通过中国银行陕县支行给乔瑞兆转账10万元;2013年9月16日,被告人乔瑞兆再次以买砖需要资金的理由,在三门峡市黄河医院附近骗取朱某甲现金5万元;2013年9月23日,被告人乔瑞兆在西站雅园宾馆以砖厂收取承兑汇票办理提货卡为由将朱某甲持有的两张40万元的承兑汇票骗走,后乔瑞兆分两次将承兑汇票贴息卖掉得款38万余元。被告人乔瑞兆将上述款项用于清还债务、赌博等挥霍。 被害人朱某甲陈述、报案材料 证明:2013年9月初的时候,乔瑞兆给朱某甲打电话说他往南曲村开发小区工地送钢材,经济紧张周转不开,想从朱某甲公司赊账拉走一部分钢材,朱某甲想着都认识,在9月4日给南曲的工地送了价值18万元的钢材,10月6日送了价值5万元左右的钢材,这些钢材款乔瑞兆一直没有结。在第一次送完钢材后隔了二三天,乔瑞兆给朱某甲打电话说他能从华阳电厂下属的砖厂里购买低价机制砖,一方砖价格不到130元,运费1方17元可以运到陕县温塘,送到工地的价格基本上都是170元左右,利润有百分之十几,比干钢材还挣钱,朱某甲出钱,他去联系低价砖,朱某甲往工地上送,朱某甲答应乔瑞兆挣钱后给乔瑞兆一份,朱某甲就联系了和其有钢材生意往来的赵某某和张某甲,他们答应朱某甲可以给他们工地供砖,但两个工地要等到10月份才能进砖。乔瑞兆告诉朱某甲砖都得预定,预定越早砖越便宜,朱某甲在9月9日下午3时许,和朱某乙在陕县温塘中国银行给乔瑞兆中行卡转账10万元,朱某甲按照这几年做生意的规矩就让乔瑞兆给朱某甲写了一张10万元借条。9月16日中午12时许,朱某甲和其朋友张某乙开车在三门峡市黄河医院门口在朱某甲车上又给了乔瑞兆5万元,乔瑞兆也写了张5万元借条。9月23日下午3时许,在西站雅园宾馆一楼大厅,朱某甲和朱某乙一起,给了乔瑞兆两张承兑汇票,每张20万元,共计40万元。到了2013年10月8日张某甲给朱某甲打电话说往工地送砖,朱某甲联系乔瑞兆一直联系不上,后来到砖厂打听,乔瑞兆根本没有在砖厂购买一块砖,也没有办理过一张提砖卡,知道被骗了就报警了。 证人朱某乙证言 证明:2013年8月底的时候,乔瑞兆和其父亲(朱某甲)联系,想从公司赊账往工地供应钢材,2013年9月4日左右,在其父亲安排下,朱某乙往南曲工地送了价值18万元的钢材。没过几天,乔瑞兆给其父亲说他能购买低价加气块砖,让其父亲联系工地出售来赚取差价。2013年9月9日其和父亲在陕县温塘和乔瑞兆见面,乔瑞兆说快过节了,砖厂定砖要抓紧,现在价格低一点,等过了国庆节砖价就更贵,赚的利润就少,在温塘中国银行柜台其父亲把他卡上的10万元转到乔瑞兆的银行卡上,然后其父亲就让乔瑞兆随便打了个借条,9月16日乔瑞兆又给其父亲打电话要钱定砖,朱某甲就让朱某乙到大岭路上的信用社取了5万元现金,用报纸包着,中午12点左右,朱某甲开着车和朱某乙、张某乙一起到黄河医院门口在朱某甲的车上给他乔瑞兆5万元,然后乔瑞兆给朱某甲打了张借条,朱某甲说让乔瑞兆抓紧把砖定下来,赶在国庆节前办好,乔瑞兆说没问题就下车走了。9月23日,朱某甲到温塘赵某某的工地结钢材款,赵某某说没有现金,只有两张40万元的通兑汇票,当时朱某甲就不想要,想着一般的厂矿、企业收取通兑汇票的,于是给乔瑞兆打电话,乔瑞兆说正好砖厂就收通兑汇票,多少钱的汇票就开多少钱的砖。于是朱某甲就把汇票收了,当天下午朱某乙和朱某甲在西站火车站旁边的宾馆大厅把40万元的通兑汇票给了乔瑞兆,并说砖厂给我们办理了提砖用的提货卡,工地什么时候需要砖就凭着提砖卡随时可以拉砖。10月8日左右,朱某甲联系的工地说是要砖,朱某甲就联系了乔瑞兆,乔瑞兆刚开始还说立即送砖,结果几天后就联系不上了,后来一打听,乔瑞兆是骗我们的,40万元的汇票没有去砖厂买砖卡,而是把汇票转卖了,并且将卖汇票的钱自己挥霍了,听别人说乔瑞兆一直从事赌博。 3、证人张某乙证言 证明:2013年9月十几号的中午12点朱某甲、张某乙和朱某乙一起到三门峡黄河医院门口,在朱某甲的车上朱某甲给了一个男的5万元,那个男的说用这钱抓紧时间去西站的什么砖厂买砖、定砖,朱某甲说那名男子既然收到钱了,随便给打个条就行,然后那名男子给朱某甲写借条或欠条。具体朱某甲和那名男子一起合伙买砖做生意还是其他的,张某乙说不清。 4、证人昝某某证言 证明:2013年9月24日其朋友赵某甲给其联系,说有个朋友有一张承兑汇票是20万元,想让其帮忙变现。过了一会乔瑞兆与昝某某联系,二人在湖滨区黄河路虹桥电器对面农行见面,按市场总价昝某某给乔瑞兆192400元,钱是在农行转入乔瑞兆的农行账号。 5、证人陈某甲证言 证明:2013年9月27日,陕县西站神泉路农行大堂经理亢某某给陈某甲打电话说她一个朋友有一张20万元银行承况汇票要出售,出售价格192200元,陈某甲听着挺合理,就在陕县西站神泉路农行内一个叫乔瑞兆的男子将一张陕县春天置业有限公司承兑三门峡鑫润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编号为26536749的20万元承兑汇票以192200元的价格卖给了陈某甲,陈某甲直接从其农行的卡号为6228462070013740613账户直接将192200元转账到了乔瑞兆的银行账户,当时乔瑞兆说是他在工地干活,别人用汇票抵工程款。 6、证人亢某某证言 证明:介绍陈某甲以192200元购买乔瑞兆持有2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当时乔瑞兆说承兑汇票是别人给他结的工程款,兑现是为了给工人结款,他的现金不够。 7、证人张某甲证言 证明:2013年9月下旬的时候,朱某甲给张某甲说过想给其工地供应机制的加气块砖,当时张某甲答应了说按照工程进度到10月份用砖,到了2013年10月8、9号左右,工地需要加气块砖时就联系朱某甲让他赶紧往工地送砖,朱某甲也答应了,可不知道什么原因一直没有送到工地上,后来就用了西站的华阳电厂下属的砖厂的加气块砖。 8、证人赵某某证言 证明:2013年9月中旬的一天,朱某甲问赵某某工地上是否需要加气砖,他说他朋友能从陕县大唐电厂里弄到砖,赵某某就同意了。过了两天,朱某甲打电话让赵某某结钢筋款,因为现金不够,赵某某就说用两张各2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抵押朱某甲钢筋款,朱某甲不同意,赵某某给了朱某甲40万元现金,朱某甲就走了。过了两个小时,赵某某接到朱某甲的电话说他找到一个砖厂,砖厂收银行承兑汇票,而且按照汇票的价值给他砖,朱某甲说两张各20万元的汇票算是钢筋款。当晚六、七点,赵某某到陕县鑫润家园工地门口将两张汇票给了朱某甲。过了十天,赵某某给朱某甲打电话让他往工地上供砖,后来朱某甲告诉赵某某他朋友一直以在外地为由不见他,后来赵某某和朱某甲在绿洲半岛门口见面时,大唐砖厂的经理也在,经大唐砖厂的经理给财务打电话落实没有人给财物交过40万元的承兑汇票定砖,朱某甲就给他朋友打电话,对方一直不接,朱某甲才发现被骗了。两张汇票是陕县春天置业汇兑给三门峡鑫润建筑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这两张汇票是鑫润建筑公司给赵某某的工程款。 9、证人杨某甲证言 证明:2013年9月26日,其与朱某甲一起到海南海口市办事,听朱某甲给他一个姓乔的朋友联系说40万元承兑汇票如果没有用,他的另一个朋友急用,姓乔的朋友说汇票已经拿去买砖了,砖票已经开好了。 10、证人赵某乙证言 证明:赵某乙在三门峡市润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从事销售工作,该公司主要销售粉煤灰标砖和粉煤灰加气块。润实和润宝是大唐电厂下的第三产业,润宝主要生产粉煤灰加气块,客户从公司购买产品主要通过现金支付,银行承兑汇票也可以兑换成等额的产品,订购产品的客户一般只留电话和姓名,定了产品交了钱之后,会给客户一张红色提货卡,他们来提货时跟我们的绿卡比对后才能提货。经过打电话给公司开票室查询,没有一个叫乔瑞兆的人在公司订购过粉煤灰标砖和粉煤灰加气块。 11、证人孙某某证言。 证明:2013年9月10日左右乔瑞兆说他需要进钢材往工地送,从孙某某处借走5万元,当时说10天内还清。9月24日乔瑞兆往孙某某的银行账户上打了35000元,后来又过了十天左右,把剩下的15000元还给了孙某某。后来听说乔瑞兆有赌博的恶习。 12、证人秦某某证言 证明:2011年后半年左右,乔瑞兆找到秦某某说其往南曲村新农村建设工地送钢材,手里资金周转不开,让秦某某给投资一部分钱,挣了钱分给秦某某一点,秦某某就给了乔瑞兆十二万元现金,直至2012年春节前秦某某问乔瑞兆什么时候分钱,乔瑞兆就给了秦某某1万元作为投资的利润。2013年4月份左右,秦某某给附近工地送加气砖的生意,手里资金紧张,不好意思说让乔瑞兆还钱,就说让乔瑞兆想办法解决一部分资金,算乔瑞兆入股合伙送砖,在2013年5月份期间乔瑞兆分三四次给了秦某某十余万元,后来还没有和乔瑞兆算账,他就跑了,虽然乔瑞兆给秦某某十余万元,要是算账的话乔瑞兆还欠秦某某二、三万元左右。 13、书证:银行承兑汇票复印件两张 证明:出票人陕县春天置业有限公司,收款人三门峡鑫润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每张出票金额20万元,票号为26536744、26536749。 14、书证:银行卡转账、中国农业银行对账明细单 证明:2013年9月24日15时14分昝某某账号转入乔瑞兆账号金额192400;2013年9月27日陈某甲转给乔瑞兆192200元。 15、收条、欠条 证明:2013年10月6日乔瑞兆购买朱某甲钢材及所欠钢材款180949元的情况。 16、借款三份 证明:2013年9月9日、9月16日、9月23日乔瑞兆以合伙倒卖低价砖为由骗取朱某甲现金10万元、5万元和承兑汇票40万元,票号26536744、26536749。 17、朱某甲与乔瑞兆短信联系内容 证明:朱某甲给乔瑞兆短信催促乔瑞兆买砖和要求与乔瑞兆见面的情况。 18、被告人乔瑞兆供述 证明:2013年9月份时,乔瑞兆就找到朱某甲对朱某甲说手里钱紧张,想从朱某甲手里拿点钱然后去电厂购买低价的加气块砖,然后高价出售到工地,挣了钱和朱某甲平分,朱某甲就在温塘中国银行给乔瑞兆中行卡上转了10万元,当天乔瑞兆就把这10万元取出来用于赌博输掉了,过了四五天,在三门峡市区黄河医院门口附近和朱某甲见面,说上次的10万元购买了加气块砖,把砖都卖到卢氏了,让朱某甲再给点钱买砖,朱某甲就给了乔瑞兆5万元现金,这5万元到手后直接转到四川的赌博账户上赌博输掉。之后到了9月底的时候,朱某甲给乔瑞兆打电话说是别人结账给他两张40万元的承兑票,承兑票不到期,取钱的话要贴息,问乔瑞兆怎么处理,乔瑞兆说正好电厂的砖厂收取承兑票,收多少钱的承兑票就开多少钱的砖,把砖办成砖卡,随时要随时可以提砖,后来在西站雅园宾馆大厅朱某甲把两张承兑票给了乔瑞兆,并让乔瑞兆赶紧办理提砖卡,然后在9月24日左右,乔瑞兆通过朋友介绍在黄河路一家农行营业厅把一张承兑票以十九万两千余元卖给一个中年男子,中年男子直接把钱打到乔瑞兆农行卡上。这笔钱还了孙某某3.5万元,还有10万元直接打到四川一个姓朱的账户上,用于网络赌博。过了没几天在西站农行通过银行里边一个女的介绍把承兑票卖给一位三十岁左右中年人,这张票卖了十九万两千余元,这笔钱取了一点用于自己花,剩下的10和9万转到四川赌博账户上。后来朱某甲给乔瑞兆打电话问汇票是否买砖了,要是没有买的话他有关系可以收承兑票,当时乔瑞兆已经把承兑票卖了,就对朱某甲说过几天通过关系把承兑票换成钱给朱某甲。之后朱某甲打电话说工地要砖让乔瑞兆赶紧送砖,后来处理不下去了,没办法给朱某甲交待了,在10月10日和妻子离婚后就离开三门峡。 认定上述事实的综合证据有: 被告人户籍证明及无前科证明。证明:被告人乔瑞兆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且无犯罪前科。 在逃人员信息表。证明:2014年1月17日陕县公安局以诈骗案对乔瑞兆追逃。 抓获经过。证明:2014年3月12日18时30分许,在北京市朝阳区善各庄治安巡防队内,将犯罪嫌疑人乔瑞兆当场抓获,并将其带回派出所接受审查。经网上查询乔瑞兆是河南陕县公安局刑警原店中队上网通缉的逃犯。后我所将乔瑞兆移交河南陕县公安局刑警原店中队进一步审查。 临时寄押证明书。证明:乔瑞兆因诈骗案,于2014年3月12日至2014年3月16日临时寄押于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看守所。 5、三门峡润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销售部、三门峡润宝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销售部说明。证明:2013年1月以来定砖客户相关信息中未发现有名叫乔瑞兆在上述公司定购过粉煤灰加气块和粉煤灰标砖。 6、乔瑞兆诈骗犯罪经济来往明细 证明:乔瑞兆骗取黄某某支出情况:7月7日取现金49900元;7月8日转支5万元(存入四川杨某某账户);骗取朱某甲现金后支出情况:9月24日卖第一张通兑汇票后:9月24日乔瑞兆取款5万元,同日再次取现3000元;同日转账35000元(还孙某某的钱);9月25日转存10万元到四川账户(朱某丙)。9月27日卖第二张通兑汇票后,同日取现2000元,同日转存10万元(四川9868账户),9月29日转存9万元(四川9869账户)。9月9日乔瑞兆将朱某甲转存的10万元取现。 7、乔瑞兆在中国银行陕县支行开户表、明细表 8、证人杨某某证言 证明:杨某某曾经在资中县特殊教育学校上班时,学校要求统一办了一张农行卡用来发工资,具体什么时间办的记不清了,之后就没有再用身份证办过农行卡了。杨某某也不知道她有没有这个账号,也没有从这个账户上取过钱。 9、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申请离婚登记申请书、离婚协议书 证明:2013年10月10日乔瑞兆与崔某某自愿解除婚姻关系。 10、中国农业银行3065借记卡账户明细查询 证明:2013年7月8日向四川资中县杨某某账户,转账5万元。2013年9月24日向孙某某账户,转账35000元。2013年9月25日、9月27日、9月29日向四川资中县朱某丙账户,转账29万。 11、中国农业银行3093借记卡资料查询及杨某某、朱某丙个人客户基本信息 证明:杨某某、朱某丙银行卡基本信息。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瑞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乔瑞兆借黄某某的10万元,用于其和陈某某承包王某某工程建设;借黄某某的20万元,其中10万元用于其和乔某某合伙往南曲村工地送加气块砖;剩余10万元部分用于工程投资,部分用于赌博;借朱某甲的10万元给秦某某往卢氏工地送加气块砖,而非全部用于赌博挥霍,应认定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乔瑞兆以做生意周转资金和以倒卖低价砖赚取可观利润为由,使二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作出财产处分,但在二被害人交付现金后,被告人乔瑞兆并未将该款用于生产经营或按约定履行订购砖卡,而是将该款用于赌博、清偿个人债务和个人日常开销,在朱某甲多次催促定砖、送砖时,明知无能力订购加气块砖和归还欠款时,不及时通知朱某甲、黄某某,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减少对方财产损失,而是找各种理由搪塞应付,避而不见,甚至逃往北京不愿承担责任,虽然乔瑞兆给二被害人写有欠条,但这只是让被害人自愿处分财产所作的一种手段,足以证明被告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且有被告人供述、二被害人陈述及证人朱某乙、张某乙证言、三门峡润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销售部、三门峡润宝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销售部说明等证据证实,被告人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特征,对该辩解、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是初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乔瑞兆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0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羁押在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看守所的5天,即自2014年3月17日起至2026年3月1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追缴涉案赃款发还给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韩建东 代理审理员王鹏燕 人民陪审员 乔润丽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孟 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