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王某某诉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洛龙民初字第497号 原告王某某,男,汉族,1968年9月21日出生。 被告郑某某,女,汉族,1968年8月24日出生,住址同原告。 原告王某某诉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洛龙民初字第497号
原告王某某,男,汉族,1968年9月21日出生。
被告郑某某,女,汉族,1968年8月24日出生,住址同原告。
原告王某某诉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二0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郑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8年6月结婚,1999年6月18日育有一女王某某。原被告结婚初期感情尚好,从2005年起,被告陆续将夫妻共同财产人民币32000元出借给其亲友,其中包括20000元借给其堂弟郑大勇买车;8000元借给其二姐郑传芬买房;2000借给其六妹郑丽君开店;2000元借给武某。以上借款原告至今未见归还。2010年6月26日被告郑某某趁原告住院期间,私自从洛阳银行太康路支行取走夫妻共同存款人民币23000元,并于夜间将家里财物席卷一空,其中包括电脑、床、衣被、液化气罐等生活用品。然后被告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以上事情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并给原告精神造成极大痛苦。为此,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依法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二、婚生女王某某由原告抚养,原告不要被告承担抚养费;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郑某某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8年6月1日登记结婚,结婚初期感情尚好,1999年6月18日育有一女王某某。2000年以后,原、被告双方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矛盾。被告郑某某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与王某某离婚。经本院2010年9月9日(2010)洛龙民三初字第14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郑某某的诉讼请求。郑某某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女儿王某某由原告王某某抚养。由此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王某某具状来院,要求一、依法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二、婚生女王某某由原告抚养,原告不要被告承担抚养费;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郑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原、被告均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且被告郑某某离家出走,双方分居逾四年,确属夫妻感情破裂,共同生活无望,原告的诉求符合婚姻法规定应准予离婚的条件,应当依法准许原、被告离婚。因被告郑某某下落不明,原告要求婚生女王某某随其生活,且不要求被告郑某某承担婚生女王某某的抚养费,应当依法照准。被告郑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郑某某离婚;
婚生女王某某随原告王某某生活。
本案征收诉讼费300元,原、被告各承担150元。原告已预交,执行时由被告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李 芳
审 判 员 :尤双喜
人民陪审员 :李艳红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 王 丽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