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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新营与李营营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开民初字第948号 原告郑新营,男。 委托代理人王伟、孙爱兰,河南源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李营营,女。 委托代理人李长青,河南正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郑新营诉
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开民初字第948号
原告郑新营,男。
委托代理人王伟、孙爱兰,河南源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李营营,女。
委托代理人李长青,河南正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郑新营诉被告李营营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新营及其委托代理人孙爱兰、被告李营营及其委托代理人李长青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无感情基础,又由于被告性情暴烈,婚后双方经常因小事争吵,尤其是近年来,被告动不动就打原告,将原告打得遍体是伤,现起诉请求判决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婚生子女郑子琳、郑子珩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依法分割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
被告辩称,双方婚前和婚后感情很好,没有大的矛盾冲突,多次冲突是因为原告向被告索要生活费和工资卡引起的,都是一些生活琐事,被告也未对原告进行过殴打,不存在家庭暴力的情形,双方完全有和好的可能。并且离婚会对双方的子女造成严重创伤,因此被告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7月26日经人介绍相识,2007年农历4月6日举行结婚仪式,并于2008年5月22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子女,女儿郑子琳,2008年11月13日出生,儿子郑子珩,2010年1月21日出生,现随原告的母亲生活。婚后双方多次因生活琐事生气、吵架,2014年7月6日,双方再次发生冲突,原告鼻梁受伤,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经本院主持调解未果。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被告相识并登记结婚确立夫妻关系已经多年,且已生育了两个子女,在共同生活中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在所难免,双方应当相互包容,相互理解,相互关心,共同努力克服困难,解决生活中的问题,共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提供的10张照片不能充分证明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对原告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郑新营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郑新营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志军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白艳鹤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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