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淮民初字第01091号 原告林某某,男,汉族,1972年8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淮阳县。 被告陈某某,女,汉族,1972年11月20日出生,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某于2014年7月7日以为了子女的健康成长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林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林某某负担。 审判员 臧 增 二〇一四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贾云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