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林长森与陈瑞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淮民初字第01091号 原告林某某,男,汉族,1972年8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淮阳县。 被告陈某某,女,汉族,1972年11月20日出生,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某于2014年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淮民初字第01091号
原告林某某,男,汉族,1972年8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淮阳县。
被告陈某某,女,汉族,1972年11月20日出生,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某于2014年7月7日以为了子女的健康成长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林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林某某负担。
审判员 臧 增
二〇一四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贾云鹏
责任编辑:海舟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