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淮民初字第00867号 原告鲁某某,女,1980年10月4日生,汉族,住淮阳县。 委托代理人吴振华,系河南明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1980年6月13日生,汉族,住淮阳县。 原告鲁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鲁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吴振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1999年农历9月13日举行婚礼,于2012年10月8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一双儿女。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常因琐事生气打架,尤其被告因婚外情并与第三者生育子女,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具状起诉请求:1、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王某某甲由原告抚养,婚生男孩王某某乙由被告抚养,双方互不承担子女抚养费;3、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财产依法分割;4、由被告依法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被告与原告系自由恋爱才举行婚礼,婚后生育一双儿女。双方的感情基础是稳定和牢靠的,虽因家务琐事偶尔生气,但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被告在外务工期间确有偶然一次过失(系因酒后致一女性同事怀孕后生育一子),但可贵的是已取得原告的充分谅解,故为了家庭完整及子女健康成长环境考虑,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自由恋爱于1999年农历9月13日举行婚礼,于2001年2月11日生育一女王某某甲,于2006年2月19日生育一子王某某乙,于2012年10月8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原告以与被告婚后感情不和,被告有婚外情并与第三者生育子女,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等理由起诉来院。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登记证明及到庭陈述、被告提供的答辩状等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婚外过失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但从原、被告婚姻基础、生育子女及被告为弥补夫妻关系所做的努力等情况看,双方尚未达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程度,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鲁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梁士林 审 判 员 刘立民 人民陪审员 杨 森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耿华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