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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焕朝诉李占武、何丽霞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伊二民初字第116号 原告:李焕朝,男,1949年生,汉族,农民,住伊川县。 被告:李占武,男,1976年生,汉族,农民,住伊川县。 被告:何丽霞,女,1976年生,汉族,农民,住伊川县。 原告李焕朝诉被告李占武、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伊二民初字第116号
原告:李焕朝,男,1949年生,汉族,农民,住伊川县。
被告:李占武,男,1976年生,汉族,农民,住伊川县。
被告:何丽霞,女,1976年生,汉族,农民,住伊川县。
原告李焕朝诉被告李占武、何丽霞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焕朝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占武、何丽霞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7年,原告妻子因病去世,欠下了不少债务,原告让两个儿子共同承担,被告夫妇不仅不愿承担,而且还变本加厉,从此,不断挑起事端。七年以来,被告夫妇对原告不仅不管不问,而且还经常实施家庭暴力,轻则谩骂,重则殴打,更甚的是将原告门窗砸破,灶具摔坏,时常还抢走原告做好的饭菜倒给他们的狗吃。被告夫妇如此对待一个体弱多病的老人,实乃无仁无德,天理不容。2014年6月21日早上,原告正在屋里休息,被告夫妇悍然手持工具,开始拆毁原告所住房屋。原告出门一看,还未等开口,被告夫妇就将原告掀翻在地,大打出手,后因公安民警的到场,二被告才被阻止。自此,弱不禁风的原告被迫流浪街头,唤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2014年8月19日上午,原告回家取身份证,不料,一踏入家门就被反锁,被告夫妇拳脚相加,原告被打的奄奄一息才脱离虎口。可怜原告夫妇含辛茹苦亲手盖起的房屋却不能回家居住,如今年逾花甲却被逼出家门,夜宿街头,令人心寒。原告无奈,只能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1、依法判令二被告及时从原告的住宅中搬出;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全部承担。
被告李占武、何丽霞未到庭,亦未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宅基证一份,欲证明二被告现居住房屋为原告所有。2、证人仝才彬、仝社彬、仝石宾、李红武等人证言,欲证明二被告现居住房屋是原告独自建造,与二被告无任何关系。
被告李占武、何丽霞未到庭,亦未进行举证质证。
结合原告的举证及当庭陈述情况,本院认定本案如下事实:
被告李占武、何丽霞系夫妻,原告李焕朝系被告李占武父亲。原告李焕朝育有三名子女,长子李占武、次子李智武、长女李利平。1987年5月5日,经伊川县人民政府批准,原告取得现居住的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长26.7米,宽10米,面积共计267平方米。自1994年开始,原告李焕朝陆续在宅基地上建造上屋3间,座北朝南;厦房3间,座西朝东。长子李占武婚后与妻子何丽霞住上屋东边一间,次子李智武住上屋西边两间。原告李焕朝住厦房北边一间半,二被告使用厦房一间作厨房,原告李焕朝和次子李智武共用半间作厨房。被告李占武、何丽霞未出资建造房屋,亦未参与房屋建造。
本院认为,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原告李焕朝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并在宅基地上出资建造房屋,原告李焕朝对宅基地上所建房屋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被告李占武、何丽霞未出资建造房屋,亦未参与房屋施工,二被告无权占有并使用该房屋,原告李焕朝依法有权要求二被告返还所占房屋。对原告李焕朝要求二被告从原告的住宅中搬出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致使本案无法调解,但不影响本案的审理。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经合议庭合议,判决如下:
被告李占武、何丽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将占有原告李焕朝的房屋腾空并返还原告李焕朝。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李占武、何丽霞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昌俊克
人民陪审员  姜素霞
人民陪审员  李占法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珍妮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