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 某 某 犯 非 法 行 医 罪 一 案 一 审 刑 事 判 决 书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卫刑初字第161号 公诉机关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尚某某,男,1968年9月21日出生。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以平卫检公诉刑诉(2014)1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尚某某犯非法行医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被告人尚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尚某某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自1995年起擅自在平顶山市卫东区某村岳庄开设尚某某诊所为人治病。平顶山市卫东区卫生局分别于2013年3月11日、2014年2月19日两次对尚某某非法行医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但尚某某仍继续在其开设的诊所从事诊疗活动,直至案发。 上述事实,被告人尚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赵某某、王某某的证言、平顶山市卫东区卫生局出具的调查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尚某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行医,且因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后,再次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尚某某认罪悔罪,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第二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尚某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3日起至2014年11月1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 高平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朱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