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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关某某诉被告张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方赵民初字第147号 原告关某某,男,1986年5月15日生。 委托代理人聂文来,河南省叶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某某,女,1988年12月15日生。 原告关某某诉被告张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方赵民初字第147号
原告关某某,男,1986年5月15日生。
委托代理人聂文来,河南省叶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某某,女,1988年12月15日生。
原告关某某诉被告张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关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关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1月22日登记结婚,2011年11月24日生育女儿关某某。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又未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经常因琐事吵架生气。2012年3月被告独自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的成立,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材料:
1、原告身份证、户口薄、结婚证。
2、证人吴某某、孟某某当庭证词。
3、清河乡文岗村村委会证明一份。
被告张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无答辩、无举证。。
经审理查明:原告关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经人介绍认识后,于2011年1月22日登记结婚,2011年11月24日生育女儿关某某。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常常为琐事吵架生气。2012年3月,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杳无音信。双方女儿关某某现跟随原告关某某生活,双方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现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儿关某某由原告抚养,不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
综上法律事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登记结婚后,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经常为琐事吵架生气,2012年3月,被告负气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夫妻分居已达两年以上,应视为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原告请求离婚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关于婚生女儿关某某的抚养问题,因被告外出下落不明,且关某某一直跟随原告生活,从有利于孩子今后健康成长角度出发,女儿关某某应由原告关某某抚养。原告关某某不要求被告支付女儿抚养费的请求,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被告张某某经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关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
二、婚生女儿关某某由原告关某某抚养,原告关某某自愿放弃被告张某某支付抚养费;被告张某某享有对女儿关某某的探视权。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关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亚丽
审 判 员  贾建锋
人民陪审员  陈壮平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宜家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