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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袁某某诉被告张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方赵民初字第250号 原告袁某某,女,1984年4月10日生。 被告张某某,男,1981年11月15日生。 原告袁某某诉被告张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贾建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方赵民初字第250号
原告袁某某,女,1984年4月10日生。
被告张某某,男,1981年11月15日生。
原告袁某某诉被告张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贾建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袁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于2005年12月5日登记结婚,2007年1月7日生育长子,取名张某某,2009年12月23日生育次子,取名张某某。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原被告双方经常生气吵架,被告不但不尽作为丈夫和父亲的责任,还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双方互不尽夫妻间义务,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两个儿子双方各抚养一个;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向法庭提交本人身份证、结婚证、家庭户口薄作为证据材料。
被告张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无答辩意见,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材料。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袁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05年12月5日登记结婚,2007年1月7日生育长子张某某,2009年12月23日生育次子张某某。现儿子张某某跟随原告袁某某在其娘家居住,张某某跟随被告张某某在南阳上学。原告袁某某以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经常生气,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两个儿子双方各抚养一个;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准许离婚是以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为判断标准。原被告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并生育两个儿子,双方应有一定的感情基础,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袁某某称双方感情已经破裂,但其未能向法庭提供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袁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袁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贾建锋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李宜家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