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陕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陕刑初字第250号 公诉机关陕县人民检察院。 被害人李某某,女,1971年6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陕县。 被害人李某甲,女,1975年5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陕县。 被告人王爱军,男,1969年11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陕县。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4年7月2日被陕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陕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陕县看守所。 陕县人民检察院以三陕检公诉刑诉(2014)2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爱军犯诈骗罪,于2014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陕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凤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李某某、李某甲、被告人王爱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10月份,被告人王爱军得知被害人李某某的儿子因刑事犯罪被关押,便向李某某谎称能够在法院疏通关系而获从轻判决,取得李某某信任。2013年1月至5月间,被告人王爱军以疏通关系为名先后骗取李某某现金45000元。 2013年4月底,被告人王爱军谎称能够从陕县硖石乡王家寨村以低价购买一处林地,骗取李某某现金10000元。 2013年7、8月份,被告人王爱军谎称能够通过陕县大营镇郭家村的“张哥”在西站购买到便宜房子,先后两次从李某甲处骗取现金36000元。 公诉机关就上述事实提供了如下证据:被告人王爱军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李某某、李某甲陈述;证人何某某、郭某某、张某某、董某某证言,以及被告人户籍证明及无前科证明、报案材料、抓获经过等。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爱军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 二被害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认为被告人不予退赃,悔罪态度不好,依法应从重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份,被告人王爱军得知被害人李某某的儿子因刑事犯罪被关押,便向李某某谎称能够在法院疏通关系而获从轻判决,取得李某某信任。2013年1月至5月间,被告人王爱军以疏通关系为名先后骗取李某某现金45000元; 2013年4月底,被告人王爱军谎称能够从陕县硖石乡王家寨村以低价购买一处林地,骗取李某某现金10000元; 2013年7、8月份,被告人王爱军谎称能够通过陕县大营镇郭家村的“张哥”在西站购买到便宜房子,先后两次从李某甲处骗取现金36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证实: 1、被告人王爱军户籍证明及前科证明。证明:被告人王爱军犯罪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无犯罪前科。 2、抓获经过。证明:2014年7月2日凌晨0点10分左右,公安机关在陕县温塘协和宾馆501房间将被告人王爱军抓获。 3、报案材料。证明:被害人李某某报案称:其于2013年1月份到6月份期间被王爱军骗取65000元。 4、刑事判决书。证明:李某某之子李某乙因涉嫌强奸罪于2013年3月22日被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5、欠条复印件三份。证明:2014年4月14日,王爱军分别给李某某、李某甲出具的跑事费用45000元、买山费用13500元、买房36000元的欠条。 6、证人何某某证言。证明:我认识陕县张茅乡一个叫王爱军的人,他一直给我说他叫王军,我们也只是认识,并没有过多的交往。王爱军曾经找我咨询一些法律问题,关于他咨询的法律问题,我也是按照法律规定向他介绍一些情况,至于什么强奸案件我没有帮他办理过什么,他只是咨询我强奸案件是否能判缓刑,我给他介绍暴力犯罪不可能判缓刑,他后来又找谁,具体怎么办理的我就不清楚了。王爱军咨询我那个强奸案的事,我记得应该是2013年4月份以前,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 7、证人郭某某证言。证明:我儿子李某乙在2012年年底的时候,因为强奸被三门峡市崤山派出所拘留,关押在灵宝看守所,后来我们家人去灵宝看守所给孩子送衣服,用的是王爱军的车,从那以后认识的王爱军。王爱军听说我孩子的事后,他说他认识湖滨区法院的人,通过花钱可以活动关系,让我孩子少判刑。我听王爱军说找的是湖滨法院的一个庭的副庭长叫何某某,具体他怎么找的何某某,我就不清楚了。王爱军从我媳妇李某某手中先后多次拿走了共65000块钱。我在场的有三次,一次10000块钱,一次40000块钱,一次5000块钱,这三次有两次是在三门峡市区给王爱军的,有一次是在张茅家里给王爱军的,当时没有写收据。后来因为王爱军没有把我孩子的事跑成,我们就一直找他,2014年4月份的时候我们在市区东风市场附近一旅社找到王爱军,让他退钱,王爱军当时没钱,没办法了给我写了收据,当时他写了三张欠条,一张内容大概是欠我45000元,一张是他说帮我承包荒山骗我的10000块钱,另一张是骗我小姨子李某甲的36000元的收据。我小姨子说要在西站买房子,王爱军说他认识西站的一个村的支书,姓张,可以通过姓张的买到便宜房子,我小姨子就相信了王爱军,先后两次给了王爱军36000元买房子的首付款,直到现在我们也没见王爱军买的房子在什么地方。我孩子的判决出来后,我咨询了律师,律师说我孩子的事是法院的正常判决。我认为王爱军从头到尾就是个大骗子。 8、证人张某某证言。证明:我就是郭家村的一个普通老百姓,没有在村中担任任何职务。我认识王爱军,他是张茅人,年龄大概四五十岁,我们之间也没有什么往来。王爱军没有让我给他朋友在西站买过房子。大概是在2014年2、3月份的时候王爱军给我打电话,要来西站见我,王爱军过来后又带了两三个妇女,我们见面后就闲聊了几句,王爱军给那几个女的介绍我说是郭家村的“张哥”,之后我们一块到干店附近的一个饭店吃饭,其中有一个女的问我关于她买房子的事,我当时也不知道是什么情况,就说啥房子呀,这时王爱军就赶紧把话题岔开了,当时我心里就有疑问。吃饭期间其中一个女的要了我的电话号码。第二天早上一个女的给我打电话,说是王爱军通过我给她买便宜房子,我就说没有这回事。那几个女的是干啥的我不知道,王爱军只是介绍她们几个是他的妹。 9、证人董某甲证言。证明:我只是一个老百姓,在村中没有担任任何职务。具体时间记不清了,王爱军找到我问我村的林坡是否承包,说他找了一个买家,想要买村里的林坡,我当时就给他说我要先给村里问问,我问了一下村里干部说承包林地大概要十几万元钱。后来又隔了几天王爱军带了一个女的还有一个男的来到我家,那个女的坐在车上没下,王爱军带了一个男的到我屋里,大概问了一下承包林坡的情况,简单问几句他们就走了。后来王爱军再也没有找我说买林坡的事,我看着王爱军也不像真正要买林坡。王爱军就是找我问问情况,他连我们村干部都没见过。根本没有所谓的买林坡的定金。 10、被害人李某某陈述。证明:我被张茅乡上坡村的王爱军诈骗了65000元。2012年10月份,我儿子李某乙因为强奸罪被拘留在灵宝看守所。我就通过朋友杨铁刚介绍借了张茅乡上坡村王爱军的白面包车去灵宝,总共借了两次。王爱军一直问我们是什么情况,说他在湖滨区法院有熟人,我看他想帮我,就给他说了我儿子是强奸罪。后来一段时间王爱军就让我提供李某乙的身份证、村里的证明之类的东西。2013年1月份,王爱军说快过年了,需要给领导送点礼,让我拿5000元钱;2013年3月份,王爱军说快判决了,让我拿40000元钱,他再跑跑,想跑个缓刑;2013年4月份,我儿子李某乙被三门峡市湖滨区法院判了五年,没有判缓刑,王爱军说他去省高院再跑跑,我就没有再提钱的事。2013年5月份,王爱军说他舅是纪检委的,也在跑着我儿子的事,让我拿10000元给他舅跑事。 2013年4月底5月初,王爱军说在硖石乡王家寨附近有一个山头,买了肯定挣钱,他认识那儿的村支书,可以给我便宜点。当时我刚给他40000元没多长时间,拿不出钱。他就让我想想办法先交10000元的定金。后来我凑够10000元给了王爱军。除了这些,我还给王爱军一些小钱。我给王爱军的钱,都没有给我打收据,但是我感觉到王爱军在骗我之后,在2014年3月7日我给王爱军打电话询问总共给了他多少钱,在电话里他也承认他拿了我65000元,期间我的电话录音开着。我妹妹李某甲也被王爱军骗了36000元。李某甲在张茅街上开了一家理发店,王爱军一直给我跑关系,慢慢认识了我妹妹李某甲,还经常去那理发。2013年8月份左右,王爱军在我妹妹那儿理发。我妹妹随口说想买一个便宜点的房子。过了大概有1个月左右,王爱军对我妹妹说他认识西站郭家村的村支书,姓张。他可以找找那个姓张的,原价2700元一平方的房子可以2100元一平方买走。2013年9月底,我妹妹李某甲在我家给了王爱军26000元的定金,后又给王爱军10000元首付款。2014年农历正月二十左右,我妹妹、我、王爱军一块去西站见到那个王爱军所说的姓张的,我们在一块吃饭,期间我和那个姓张的互留了电话。第二天,那个姓张的给我打电话,问我昨天吃饭时我们说的话是什么意思。我就给他说了说情况。那个姓张的说他不是郭家村的支书,买房的事他也不知道,钱他也没见。这时我们才知道被骗了。后来我和我妹妹给王爱军打电话王爱军就不接了。 12、被害人李某甲陈述。证明:我被张茅乡上坡村的王爱军骗了36000元钱。在2013年的时候我姐的孩子因为犯罪被三门峡市区的公安机关抓了,我姐通过其他人认识了王爱军,王爱军说他在三门峡市法院、河南省法院都有熟人,他可以帮忙给我姐的孩子跑事,到时候去法院做工作可以少判一些,前前后后王爱军从我姐手里拿了有65000块钱,到最后王爱军也没有把事跑成。这期间我认识了王爱军,他自己说他能力有多大,认识多少省市领导,我们就相信了。在王爱军给我姐接触过程中,我姐无意中提起说是我想在西站买房,不知道有没有便宜点的房子。2013年7、8月份的时候,王爱军在我理发店里理发,他给我说他认识西站郭家村的支书,他一直叫那个人“张哥”,西站现在的平均房价是2700块钱,王爱军他所说的“张哥”2100块钱一平米就能买到房子。我当时一听感觉不错。大概过了十来天时间,我就对王爱军说让他先带我去看看西站的房子,王爱军就给他所说的“张哥”打了电话,然后我和我姐还有王爱军一块坐车到了西站,王爱军带我和我姐到了温塘一个叫康泰佳苑正在施工的小区看了看房子,我就决定买这里的房子。大概过了有半个月时间,王爱军打电话,说是要交房子的定金,需要26000块钱,我在我姐家把26000块现金给了王爱军,王爱军也没有给我写收据。大概过了一个月左右,我又给王爱军了首付款10000元。之后我就一直催促王爱军带我去看房子,王爱军一直推脱说他有事走不开。到2014年正月十七、八左右,我和我姐在市里面转正好碰到了王爱军,我当时就要求他带我去看房子,王爱军没办法躲开我了,就联系了西站的“张哥”。我们在西站一个饭店和王爱军所说的“张哥”见了面,在饭店吃饭期间我就一直问“张哥”我的房子怎么样了,具体是在几层、什么时间能交工,我从“张哥”的表情上可以看出“张哥”对于我买房子的事应该是一概不知,王爱军一直打断我说话,不让我问那么多。在吃饭期间我姐还问到了“张哥”的电话号码。回来没见天,我姐接到“张哥”电话,“张哥”说他不是什么郭家村的支书,就是一个老百姓,王爱军也没给他说过什么买房的事情,这时我姐才意识到王爱军可能一直在骗我们。之后我们一直给王爱军打电话,王爱军就不接电话了。 13、被告人王爱军供述。证明:2012年10月份,李某某的儿子因强奸被拘留想判缓刑,李某某托我办事,一共给了我45000元,这些钱我都加油、吃饭办事用了,她儿子后来判了五年。我认识市中院的一个民庭庭长,说是判不了缓刑。在这期间,李某某想买硖石王家寨村的林坡,我认识村支书,她就给了我10000元,我没有将树买到手。今年李某甲给我了36000元,让我在西站消防队边给她买房子,因为我当时给她说我认识郭家村一个姓张的,能给她买便宜房,她就给了我36000元。我认罪,愿意给被害人退一部分钱。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爱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多次实施诈骗,且不予退赔,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爱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2日起,至2018年10月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退赔骗取二被害人款共计91000元,发还二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 丽 审 判 员 薛喜梅 人民陪审员 乔润丽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冯惠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