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长少初字第00132号 公诉机关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万某某,男,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4年9月1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4年9月12日经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长葛市公安局逮捕。2014年11月21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4)3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万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万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4年8月20日3时10分许,被告人万某某持A2D证驾驶豫AK6269、豫AH168挂号重型半挂货车行驶至长葛市菜姚公路增福庙乡河涯刘村路段处,由西北向东南倒车的过程中,与被害人杨某某持C1证驾驶豫K36802号自卸低速货车由西向东行驶时发生相撞,造成被害人杨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长葛市公安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万某某负该事故主要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万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请依法判处。 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被告人万某某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万某某供述,证人陈xx证言,110接处警记录、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长公交认字(2014)第140874号交通事故认定书,(长)公(尸)检(法医)字(2014)802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称重记录、被告人机动车驾驶证及机动车行驶证、被告人驾驶证信息查询及所驾车辆信息查询;被告人户籍证明及照片,到案经过、破案报告、前科情况查询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另查明:被告人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经济赔偿,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上述事实有和解协议及收到条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侵犯了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交通运输的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万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万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万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及社区矫正机构的调查评估意见,本院认为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以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万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员 刘芬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