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长刑初字第00024号 公诉机关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盛庆许,男,1977年11月18日出生于河南省长葛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交通事故逃逸于2013年10月13日被长葛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1月7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诉(2013)4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盛庆许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2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力、朱鹏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盛庆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3年9月29日19时25分,被告人盛庆许持A2证驾驶豫K59960号重型自卸货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开许公路长葛境石象乡冢王村路段时,与被害人张洪磊发生相撞,造成被害人张洪磊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盛庆许驾车逃逸。长葛市公安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盛庆许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双方当事人达成民事赔偿协议。 所举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书证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盛庆许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盛庆许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另有被告人盛庆许供述;证人张虎立、张三龙、段学军、毛献峰、李松强、张金辉、靖红丽、张伟生、周占峰证言;110接处境记录、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物品发回凭证清单;被告人驾驶证及行车证信息;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长)公(尸)检(法医)字(2013)第979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长公交认字(2013)第131064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户籍证明及照片、前科情况查询证明、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调解记录及调解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凭证、交通事故赔偿协议、谅解书,长公(交)行罚决字(2013)274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破案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盛庆许驾驶机动车辆违反道路交通法规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侵犯了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交通运输的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盛庆许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盛庆许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盛庆许系初犯,且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从宽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及长葛市司法局社区矫正办公室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本院认为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以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盛庆许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长 韩彩霞 审判员 刘 芬 审判员 董保明 二〇一四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尹亚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