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开民初字第1169号 原告史梅英,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贺成生,杞县148法律服务中心工作人员。 被告李战勇,男,汉族。 原告史梅英与被告李战勇离婚纠纷一案,于2014年8月2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史梅英及其委托代理人贺成生、被告李战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史梅英诉称:史梅英与李战勇经人介绍订婚后不久于2011年3月29日登记结婚。由于婚前互不了解,婚后发现李战勇脾气怪僻,常为小事殴打史梅英,且心狠手辣,把史梅英打的耳膜穿孔、右手拇指骨折,腰椎骨折。后来史梅英发现李战勇有精神分裂症,从此史梅英便生活在恐惧中,无法入睡。由于双方无任何感情,所以到现在无子女。李战勇还对史梅英恶语辱骂、恐吓。综上,双方已经没有夫妻感情,为此起诉,要求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共同财产40000元共同分割。 被告李战勇辩称:李战勇不同意离婚,因为李战勇还爱着史梅英,双方感情没有破裂。史梅英说李战勇实施家暴,将其打伤不是事实。史梅英耳膜穿孔是因洗澡进水引起,拇指受伤是因为史梅英追打李战勇时,不慎碰伤,史梅英腰椎受伤是因为双方闹着玩时,不慎压伤。李战勇平时对史梅英很珍惜,从不舍得打。从史梅英离开李战勇家,李战勇和家人一直在寻找史梅英,还发过寻人启事,这一切都说明李战勇很在乎史梅英,双方感情没有破裂,所以李战勇不同意离婚。史梅英所说共同财产40000元,不是事实,根本没有存款。 审理查明:史梅英与李战勇于2011年3月29日办理了结婚登记。史梅英系再婚,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双方感情尚好。婚后共同生活中双方曾生气打架,史梅英曾拇指受伤。李战勇经常在外打工。史梅英自起诉时离开李战勇家,双方现处于分居状态。以上事实有史梅英提供的结婚证、杞县人民医院CT报告单、仇楼卫生院检查手续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有效证据相佐证。 本院认为:史梅英与李战勇于2011年3月29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好,共同生活中虽有生气打架发生,但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史梅英诉称李战勇对其实施家暴,李战勇患有精神分裂症,李战勇对此不予认可,史梅英未提供相关有效证据予以证明,对史梅英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史梅英要求分割共同财产的诉讼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史梅英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何晓梅 审判员 张卫格 审判员 张国平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朱登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