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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合福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开刑初字第6号公诉机关开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合福,男,1966年2月1日出生。因无证驾驶于2013年10月12日被开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3年10月15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10月1
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开刑初字第6号公诉机关开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合福,男,1966年2月1日出生。因无证驾驶于2013年10月12日被开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3年10月15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10月17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月6日经开封县人民法院决定,于2014年10月17日被开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开封县人民检察院以汴开检刑诉(2013)3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合福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审查受理后,因被告人郭合福脱逃,致使案件无法审理,于2014年1月6日中止审理。因被告人郭合福被抓获归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3日决定恢复对被告人郭合福犯危险驾驶罪一案的审理,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马涛、王玥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合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12日21时,被告人郭合福酒后无有效驾驶证件驾驶一辆河南BT0478号三轮汽车,沿开封县开罗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开封县八里湾镇贾寨路口西50米处时,被开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开封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郭合福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3.11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上述事实,被告人郭合福在开庭审理时亦无异议,并有查获证明、鉴定结论、照片、驾驶人员信息查询结果等相关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合福醉酒无有效驾驶证件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郭合福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郭合福在本院审理期间脱逃,本院酌情对其从重处罚;在开庭审理时被告人郭合福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的悔罪表现,本院酌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综合本案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合福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人民币。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郭合福的刑期自2014年10月17日起,扣除原被羁押3日,至2015年1月1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郭庆霞
审 判 员  张鹏飞
人民陪审员  陈子恒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亚飞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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