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吴振红诉李洪涛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巩民初字第3491号 原告吴振红,男,1967年1月2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孙志刚,巩义市河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洪涛,又名李红涛,男,196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振红诉被告李洪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巩民初字第3491号
原告吴振红,男,1967年1月2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孙志刚,巩义市河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洪涛,又名李红涛,男,196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振红诉被告李洪涛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振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原告吴振红负担。
审 判 长  贺金涛
人民陪审员  张应照
人民陪审员  李增学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广平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