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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某某与郑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唐民一初字第2446号 原告靖某某,女。 被告郑某,男。 原告靖某某与被告郑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永晓独任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唐民一初字第2446号
原告靖某某,女。
被告郑某,男。
原告靖某某与被告郑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永晓独任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经常生气打架,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请求与被告离婚,孩子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口头辩称,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2年2月23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3年9月7日生育女孩郑某某,现随原告一起生活。婚后被告外出打工,原告在家带小孩。后为生活琐事生气,双方自2014年11月份分居生活。
以上事实,由原告陈述,结婚证已收集在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愿望和好,双方虽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但如能加强沟通,仍有和好可能。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由于被告未到庭,无法调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靖某某与被告郑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永晓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赵 超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