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刑三终字第00071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某某,男,1995年9月5日出生。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3年11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阳市看守所。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某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4年4月14日作出(2014)南宛刑初字第11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被告人黄某某不服,以原判认定的盗窃数额证据不足、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某某犯盗窃罪,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2014)南宛刑初字第117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东汉 审 判 员 褚松龄 代理审判员 吴 霞 二〇一四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 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