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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刑三终字第00006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男,1962年10月29日出生。因涉嫌玩忽职守犯罪,于2013年7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取保候审。 河南省镇平县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刑三终字第00006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男,1962年10月29日出生。因涉嫌玩忽职守犯罪,于2013年7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取保候审。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一案,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作出(2013)镇刑初字第39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某某不服,以一审认定事实错误,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王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2013)镇刑初字第393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东汉
审 判 员  褚松龄
代理审判员  王飞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 雪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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