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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开富与李会敏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新中民一终字第7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杜开富,男。 委托代理人刘凯,女,系杜开富妻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会敏,女。 上诉人杜开富因与被上诉人李会敏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新中民一终字第7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杜开富,男。
委托代理人刘凯,女,系杜开富妻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会敏,女。
上诉人杜开富因与被上诉人李会敏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2014)封民初字第6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13年11月15日下午3点,在封丘县李庄乡后辛庄村杜开富与李会敏的婆婆邵长琴因收售粮食发生纠纷,引起打架,杜开富将李会敏打伤。封丘县公安局于2013年12月24日作出封公(李)行罚决字(2013)36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份,对杜开富处以行政拘留七日,并处五百元罚款。李会敏于2013年11月15日至2013年12月14日在封丘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30天,经诊断为额面部软组织损伤、左面颊部擦伤、左颊粘膜挫伤、腹部软组织损伤、腰背部软组织损伤,花去医疗费1958.54元,经封丘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并出具(封)公(法)鉴(损伤)字(2013)582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李会敏损伤属轻微伤。
原审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中,李会敏与杜开富因收售粮食发生纠纷,杜开富致使李会敏受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杜开富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李会敏要求杜开富赔偿医疗费2300元、误工费650元、护理费1120、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营养费300元、交通费200元,一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各项损失的具体计算办法和2012年度河南省公布的相关统计数据,对李会敏的各项损失具体计算为:(1)、医疗费:一审法院根据封丘县人民医院医疗费票据,确定为1958.54元;(2)、误工费:一审法院根据李会敏住院治疗期间的天数30天×(河南省2012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为7524.94元/年÷365天)=618.48元;(3)、护理费:按河南省新乡市护理费标准1102元/月÷30天×30天=1102元;(4)、住院伙食补助费:一审法院根据李会敏住院治疗期间的天数,一审法院酌情以30元/天的标准,具体计算为:住院伙食补助费30元/天×30天=900元,以上共计4579.02元。李会敏的其他诉讼请求,因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原审判决:1、杜开富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李会敏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4579.02元;2、驳回李会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杜开富承担。
杜开富上诉称:杜开富没有对李会敏进行殴打,其伤情不是杜开富造成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不能证明李会敏治疗的伤是杜开富造成的。李会敏对本次纠纷的发生也有过错,应当减轻杜开富的责任。李会敏存在恶意治疗行为,李会敏的伤情极其轻微,根本不需要住院治疗,李会敏却住院治疗30天。一审法院以李会敏住院30天计算损失由杜开富承担错误,以每天30元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无法律依据,明显过高。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李会敏辩称:杜开富确实殴打李会敏,李会敏在被打当天就住院治疗了。一审判决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非法侵害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封丘县公安局作出的封公(李)行罚决字(2013)36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杜开富与邵长琴因收售粮食发生纠纷,引起打架,杜开富将邵长琴的儿媳妇李会敏嘴部、头上打伤。杜开富对该处罚决定书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对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上述事实予以确认。杜开富将李会敏打伤,由此造成的损失,杜开富应当予以赔偿。杜开富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李会敏在本案中存在过错,其要求减轻自身责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由杜开富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关于损失数额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新乡市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标准为:到市属县(市)出差每人每天补助15元。李会敏住院治疗医院是封丘县人民医院,依据上述规定,李会敏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应按每天15元计算为宜,一审按照每天30元计算过高,本院对此予以纠正,李会敏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为450元(15元/天×30天=450元)。杜开富称李会敏存在恶意治疗行为,因杜开富未申请对李会敏治疗的合理性和必要性进行鉴定,又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故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所述,李会敏的损失有医疗费1958.54元,误工费618.48元,护理费110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50元,以上共计4129.02元。原审认定基本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不妥之处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2014)封民初字第65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及诉讼费用负担部分;
二、变更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2014)封民初字第65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杜开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李会敏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4129.02元。
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杜开富负担45元,李会敏负担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沈志勇
审判员  王彦卿
审判员  刘艳利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姜雪云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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