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卫民初字第1092号 原告张某某,男,2007年8月7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侯彦伟,女,1980年6月4日出生(系原告之母)。 被告张全伟,男,1977年8月7日出生。 原告侯张某某诉被告张全伟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系原告的父亲。2010年11月3日,原告的父母协议离婚,原告随母亲生活,被告每月向原告支付抚养费1000元。但离婚后被告从未支付过抚养费。现要求被告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1000元,直至原告年满18周岁止,一次性付清。 被告未到庭,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之母侯彦伟与被告于2004年4月8日登记结婚。2007年8月7日生育一子,取名张某某。2010年11月3日原告之母侯彦伟与被告办理了离婚手续,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原告张某某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现原告以被告未按离婚协议支付抚养费为由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应按离婚协议约定支付原告抚养费。抚养费应从原告主张权利之日起计算。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全伟每月支付原告张某某抚养费1000元,每年一付,至18周岁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从2014年5月29日起至2014年12月底的抚养费,以后于每年的1月10日前支付当年度的抚养费。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负担,先由原告垫付,待执行时一并结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成勇 审 判 员 闫文静 代理审判员 贺金霞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赵颖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