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王某某与陈某某夫妻财产约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焦民二终字第0047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女,1977年10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 委托代理人左金亮,男,1976年9月3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某,男,1977年3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焦民二终字第0047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女,1977年10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
委托代理人左金亮,男,1976年9月3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某,男,1977年3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
委托代理人赵同顺,焦作市山阳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王某某与上诉人陈某某夫妻财产约定纠纷一案,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2日作出(2014)山民重字第00019号民事判决。王某某、陈某某均不服,分别于2014年8月24日、2014年8月25日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9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左金亮、上诉人陈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赵同顺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严重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4)山民重字第0001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高 阳
审判员 刘成功
审判员 胡永平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于俊杰
责任编辑:海舟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