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焦民二终字第0047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女,1977年10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 委托代理人左金亮,男,1976年9月3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某,男,1977年3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 委托代理人赵同顺,焦作市山阳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王某某与上诉人陈某某夫妻财产约定纠纷一案,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2日作出(2014)山民重字第00019号民事判决。王某某、陈某某均不服,分别于2014年8月24日、2014年8月25日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9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左金亮、上诉人陈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赵同顺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严重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4)山民重字第0001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高 阳 审判员 刘成功 审判员 胡永平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于俊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