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禹刑初字第112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甲,男,1978年2月13日生。 诉讼代理人张龙,河南世纪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石小六(又名石老六),男,汉族,1968年4月5日出生。1999年11月19日因犯绑架罪被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9年6月26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5月7日被开封市公安局机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开封市看守所。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以禹检公诉刑诉(2014)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小六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甲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付军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马某甲的诉讼代理人张龙,被告人石小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6月19日20时许,被告人石小六等人和贾某、马某乙、马某甲(三人均已判刑)等人,双方因为开封县范村乡百亩岗村的土地卖沙问题,在开封市禹王台区南郊乡310国道的四通饭店门口发生争执。后被告人石小六召集张某甲、王某甲、薛某、丁某某(四人均已判刑)等人来到四通饭店门口与马某乙、马某甲等人殴斗。在殴斗中,被告人石小六手持红缨枪将马某甲腹部扎伤。经开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马某甲膀胱破裂,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2014年5月7日,被告人石小六在朱仙镇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以上事实,有被害人马某甲的陈述、证人张某甲、王某甲、薛某、丁某某、马某乙等人的证言、开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马某甲人体损伤程度会诊鉴定书等其他相关材料证实。认为被告人石小六持械聚众斗殴,且致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甲要求依法追究被告人石小六的刑事责任;依法判令被告人赔偿其医疗费20018.25元、误工费1220元、护理费16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00元、营养费400元、交通费1000元、精神抚慰金125161.75元,共计150000元。并当庭提交开封市第二人民医院门诊病历、住院病历、门诊收费专用票据、住院收费专用票据及河南大学淮河医院出院证及住院收费专用票据等证据。 被告人石小六当庭辩称马某甲的伤不是其打的,其不是组织者。 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19日20时许,被告人石小六、张某甲等人与马某乙(已判刑)等人因为争夺开封县范村乡百亩岗村的土地卖沙问题在本市禹王台区南郊乡310国道上的四通饭店门口发生争执。后被告人石小六与其召集而来的张某甲、王某甲、薛某、丁某某(四人均已判刑)等人持械与马某乙召集的马某甲(已判刑)等人在四通饭店门口附近发生殴斗。殴斗中,被害人马某甲腹部被扎伤。经开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马某甲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被告人马某甲因伤住院19天,花去医疗费11811.15元、误工费1182.12元、护理费1182.1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70元、营养费190元。2014年5月7日,被告人石小六在朱仙镇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马某甲陈述证实:2011年6月19日晚20时许,小磊给其打电话说他在310国道路发加油站处被人打了两巴掌,让过去帮他捧场,其自己从家坐出租车去了。刚下车因其有点近视,也没有看清双方有多少人,对方就从路南冲了过来,只看清他们手里拿的有黑色较长的器械,然后其也不知道怎么回事就失去知觉了,醒来时其已经在二院了。其的左前臂被砍伤,左眼受伤,膀胱被扎穿,身上所处刀伤。其的伤是被对方的人打的。 2.证人张某甲证言证实:2011年6月19日21时许,其接石小六的电话让其找他,其和王某甲、薛某、王某乙、丁某某到南郊310国道路发加油站前的交叉口的一个饭店门口找到石小六,石小六让其坐在旁边的一张桌子旁,说因卖沙土的事和冉某某的老婆说事儿。并说对面一桌吃饭的人就是。接着石小六就骂对面吃饭桌上的人,对面桌上站出来一个男的和石小六说事儿,这时王某甲说那个男的拿一把刀,其和王某甲、薛某、王某乙、丁某某就跟过去了,和那个男的理论,这时又过来一个男的上前拽其,其就朝该男子脸上搧了两耳光,后那两个男的就开一辆挂“京”字牌的黑色轿车走了。停有一个小时左右,薛某返回饭店说对方叫来人,其往路发加油站方向看,对方有20人左右,之后对方开始朝其方向砸砖。石小六、王某甲、薛某从石小六比亚迪F3轿车内拿家伙,石小六拿一杆红樱枪,王某甲、薛某各拿一砍刀,石小六、王某甲、薛某、王某乙、丁某某就开始往加油站方向冲,其从饭店门口拿一把铁锨冲向加油站方向,在加油站西侧小路旁,其看到石小六、王某甲、薛某、王某乙、丁某某正围着一名对方倒地的男子打,该男子满脸是血,其用手中的铁锨朝倒地男子后背打了两下。不一会儿,其看见路发加油站西侧小路上有北向南疾驰一辆黑色“京”字牌轿车,此车是对方两名男子开车离开饭店时开的车,开到310国道时撞住了行人,后沿原路往北走了。倒地男子趁机跑掉了。接着其和石小六将撞伤的两名男子送到医院,之后其二人又连夜将一万元钱送给撞伤的两人给他们救治。之后石小六又给其、薛某、王某乙、丁某某四人共1000元钱并交待这一段时间先不要回家后就分手了。 3.证人王某甲证言证实:2011年6月19日晚上约8点左右,其和同村的薛某、丁某某在开封市南郊黄金海岸门口一理发店内剪头,同村的张某甲给其打电话说石小六叫去吃饭,张某甲来接。其剪过头去了黄金海岸洗浴中心。张某甲到黄金海岸洗浴中心接其和薛某、丁某某到310国道路发加油站对面的小饭店吃饭。下车后看见石老六和百亩岗村卖土的人在饭店外的桌子坐着,石老六叫其去是和司法所的一个叫娇妮的讲卖土的事,石老六他们七八个人坐一桌,娇妮、小静、还有一个叫建华的、一个跟着建华的男子等七八个人坐一桌,正说着,建华和石老六吵了起来,张某甲打了跟建华来的那名男子两个耳光,建华和那个男的开一辆黑色轿车走了。薛某见到310国道路北路发加油站西侧建华召集了20至30个人,路边停了三四辆出租车,还有一辆黑色小轿车,建华和被张某甲打两巴掌的男的领着一二十人拿着砖和刀向310国道路南冲来。石老六从车里拿个红樱枪,其拿两块砖、张某甲、薛某拿把一尺多长的砍刀、丁某某拿的钢管,我们的刀、钢管和红缨枪都是从石老六的车里拿的。石老六带领其向对方冲去,对方散了,但有一个男子在路发加油站往北有十米摔倒了,石老六追上用红樱枪往他身上打,张某甲、薛某也追上去各自拿一把刀往该男子身上打,之后被扎男子站起来往北跑了。后来其听石老六讲,建华打完架开车返回,在饭店附近撞翻两个人,一个是饭店的人,一个是小科家的亲戚,被撞伤的人送解放军一五五医院治疗了。 4.证人薛某证言证实:2011年6月的一天晚上约8点多钟,其和王某甲、丁某某等人在开封市南郊黄金海岸澡堂洗澡,张某甲给王某甲打电话说叫去吃饭,后张某甲到黄金海岸洗浴中心接其到开封市禹王台区310国上的道路发加油站对面的饭店,看到石老六和其他人坐一桌,另外旁边还有一桌。其喝酒吃饭有半个小时左右,石老六一直骂骂咧咧的,另外桌的一男子不愿意就和石老六吵了起来,这时其去解手,等回来看到对方那桌的两名男子开车走了。其和石老六、张某甲、王某甲、王某乙、丁某某还继续吃饭喝酒。到了晚上10点多钟,对方走的两名男子又带一帮人回来并朝其吃饭的地方过来,还不时往其吃饭的地方砸砖头,接着石老六手持钢管,张某甲手持铁锨,王某甲、王某乙、丁某某也各自拿一把铁锨与其一起冲向对方,对方的人乱跑,这时对方有一名男子摔倒了,石老六、张某甲、王某甲、王某乙、丁某某就围着摔倒的男子殴打,其也掂砖砸对方的人了。其去追对方的另外人了。返回来时看到对方一开始走的两名男子开的车撞住两个人后往北走了。 5.证人丁某某证言证实:2011年6月19日21时许,其和王某乙、薛某、王某甲等人在南柴屯村北边的黄金海岸洗浴中心洗澡,这时,张某甲叫王某甲喝酒,于是其和王某乙、薛某也跟着张某甲坐出租车去了310国道路发加油站十字路口,到后看到石老六在路发加油站对面的小饭店坐着,其下车后看见石老六和百亩岗村卖土的人在饭店外的桌子坐着,其就坐在石老六那桌,对面还有一桌。石老六和他们在谈话过程中骂对方一人,对方有两人站起来理论,张某甲和王某甲、薛某围过去,张某甲扇了其中一较瘦一人两巴掌,那两人就离开了。大约两个小时左右,路发加油站西侧路上过来三四辆出租车及私家车,下来大约20多人,见到这种情况老六给其把铁锨,老六从车里拿了杆红樱枪,薛某、王某甲、王某乙也各自拿了刀和砖头等物。石老六掂着红缨枪第一个迎上去,张某甲、王某甲等人也向前冲,对方的人一看都散了。有一个跑到其跟前用砖砸其腿上,其拍了他两铁锨。其看到石老六他们在路发加油站西侧追上一男子围着打,其也过去了,老六又打了那男子几棍。这时由北向南开来一辆黑色轿车将十字路口西北角看热闹的一人撞倒,沿310国道向东开调头又将另一人撞到后沿原路开走了。被石老六打伤的那名男子趁不注意跑了,老六将其送到西柳林南头和张某甲去看被撞到人的情况,其各自回家了。其在家呆了两天就外出打工了直到2013年6月29日上午在广州被抓。 6.证人马某乙证言证实:2011年6月19日17时许,其和娇妮(女,大名:贾某)、陈某一起到310国道禹王台区路发加油站对面西侧的小路往南约五六百米处看土场后,和一个叫石老六的发生争执。当晚20时30分,其驾驶自己的黑色伊兰特轿车(车牌:京XM5680)和罗某到路发加油站对面的小饭店。到饭店后就和娇妮、陈某、小胡还有三个自称百亩岗的年轻男子一桌吃饭。邻桌有石老六等约十人左右在吃饭。吃了约半个小时,石老六开始骂,说其卖不完土,陈某不能卖。其和他们理论,罗某站起身问石老六那帮人想干什么,石老六身边的两名高个年轻人每人朝罗某脸上搧了一巴掌,其和罗某离开了饭店。罗某打电话叫人,其也给其弟马某甲打电话赶紧过来,并约好在烟厂往南的十字口碰面。罗某叫了10来个人,坐三辆出租车,其弟马某甲把他朋友小志叫来了,坐一辆出租车来的,其和罗某把挨打的情况说了以后,就一起去路发加油站对面的饭店。其一方有20人左右,石老六一方有10来人在饭店门口,见其一方的人下车后,就持凶器(有钢叉、钢管、铁锨、刀具)向其一方冲过来,其和罗某从路边拾起砖头砸对方,石老六手持一根头部被削尖的钢管冲到其面前,其扔出砖头砸他,石老六及其同伙用钢管等物打其右肩等处,双方就打起来了,其一方的人乱跑,其也跑了。在跑的过程中,其看见石老六等人围着其弟马某甲(穿浅蓝色短袖上衣)进行殴打。其跑到汽车旁开车往北跑,接着罗某、小志等三四人沿路发加油站西侧小马路往北开约三四百米,小志说马某甲还在后面呢,其开车返回现场一个人都没看到,就原路返回接上罗某、小志等人,路上小志说其车的副驾驶处的前挡风玻璃有裂纹了,其也没说啥。其用手机给马某甲打电话,马某甲说他在打架地点往北二三百米的田地里,眼睛睁不开了,其让罗某等人下车,让小志坐出租车去接其弟去医院,其将车开到烟厂大门北侧十字路口东约50米处下车步行往大南门方向走。我步行到大南门里朱雀苑我姨李冬枝家给马某甲打电话,接电话的小志说他们在东郊二院,我又给娇妮打电话让她们过来接我去二院给我弟弟看病。我在二院大门口下了车,娇妮、陈某、小胡三人进去给我弟弟交钱看病。 7.证人罗某证言证实:2011年6月19日晚7点左右,马某乙开着他的现代伊兰特轿车接其到南郊东柳林南口路发加油站对面路南的饭店吃饭,到饭店后,同桌已经有人了,其中其认识的有小意儿,还有两个女的以及三个二十来岁的男青年。通过小意儿介绍,其知道同桌女的一个叫娇妮儿,一个是计划的媳妇,还有一个叫小凯。饭桌上说沙场开业的事儿,这时边上另一桌人听到了,开始骂骂咧咧,后站起来把马某乙拉起来,说他是石老六,南郊除了他谁也不能卖沙土,除非他剩下的。其说说开算了,石老六照其脸上打了两巴掌,其和马某乙就走了,其他人留在原地,其才知道娇妮儿、小意儿和石老六争沙土生意,叫其来捧场的。其和马某乙坐车到三里堡的时候,马某乙接个电话,叫找人到饭店。马某乙给其弟马某甲打电话让马某甲找人来抢沙土场,聚了有二三十个人,包括其叫的五六个人,都是坐出租车来的,人到齐后,小意领着往路发加油站对面的饭店去,刚到加油站西侧,对方拿着刀也过来了,其一方的人捡路边的砖头先砸过去,其也捡一块砸了过去,对方的人冲了过来,石老六在前面,手里拿了一把长刀,说不上来啥样子,其一方的人就往北跑,其跑的时候见路发加油站西面挨着路边的地方有个人,一帮对方的人拿刀往这个男的身上乱砍。其坐上马某乙的车,马某乙开有五六百米,发现其弟不在车上,就让其和车上的人下车,马某乙返回去了,一会儿又独自回来说没找到其弟,其发现前挡风玻璃炸纹了。走的路上,马某乙接其弟电话,说他弟弟在臭水沟里,到官坊东街地下道南侧,其和车上的人下车,马某乙去接他弟弟了。后听说住东郊二院了。在医院,见到马某甲的几个朋友,过了一段时间,娇妮、小意儿、陈某也去了交了医疗费,22号转到了淮河医院。后听马某乙说他去找他弟弟没找到,看路上的人没散,恼的慌,开车也不管那么多了,撞了过去,撞住了对方。之后在医院其和马某乙就被警察抓住了。对方的人我只对石老六印象最深,衣服是一套白色带方格的,看起来有些像睡衣,他有四十多岁,个头一米七的样子。 8.证人贾某证言证实:2011年6月19日前的几天,其朋友陈某打电话说想卖沙土,并买了两亩多地让找人帮她丈量地。其通过小义找马某乙帮陈某量地。2011年6月19日下午其给马某乙打电话让他帮陈某去量地,其带着马某乙、李某甲甲与陈某一起到了开封市310国道路发加油站对面小路向南五六百米的地方看土场。临走时陈某邀请其和李某甲甲、马某乙到路发加油站对面的小饭店吃饭。晚上大约六七点钟其和小义到饭店,当时陈某已经在饭店了,马某乙和罗某陆续到了饭店。准备吃饭时,石老六开车来了,带着几个人也在那里吃饭。石老六开始骂骂咧咧的,并把马某乙叫到一边说话,罗某被石老六一方的一男青年揪住,并朝罗某脸上扇了一巴掌,马某乙就开车带着罗某走了。直到11点多,石老六一方有个年轻人说:“叔,那边路口有人”。石老六等人就从石老六的黑色轿车后备厢拿钢管和刀等物品,看到这情况其和陈某、小义开车就走了。分手时小义接马某乙电话说马某乙弟弟受伤了,其三人接着马某乙一起到第二人民医院,其把身上的一千多块钱给了陈某帮马某乙的弟弟交了住院的费用。 9.证人李某甲乙证言证实:2011年6月19日晚,其和张某甲一起开着张某甲的车与高某某三人去了南干道(310国道)的“四通饭店”。到饭店后看到门口一桌是陈某、娇妮等人,另一桌是石小六、张某甲等六人在喝酒吃饭,当时陈某一方的一个男的正和石小六谈卖沙土的事。其走后约三个小时,高某某电话通知其、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在村北头见面,见面后高某某说石小六的人因为争沙土场和陈某的人刚才打架了,石小六让高某某去其几个人的沙土场拿卖土的钱。因为其都害怕石小六,几个人商量拿了一万元钱,其和张某乙、高某某开着张某乙的车按照石小六说的把钱送到了南郊乡杨庄村石小六的岳父家。到后看见石小六、张某甲及另外不认识的男青年在那里,石小六给了一个参与打架被扎伤的男青年两千元,给了张某甲及另外三个男青年一千元,石小六让张某乙开车把张某甲等五个男青年送到开封市鼓楼区南柴屯村。在石小六岳父家其听到石小六说他安排的这几个年轻人中了,他们五个打对方几十个人,对方一个人没有跑掉,被他五个打了一顿。张某乙送过那五个年轻人后其三人开车回家了。 10.证人郭某某证言证实:2011年6月19日晚上8点左右,其和小超、小六(姓高,男,开封县范村乡百亩岗村的,石老六土场的人)、小军(姓张,男,开封县范村乡百亩岗村的,石老六土场的人)等人去310国道路南的四通饭店(路发加油站对面)吃饭,石老六一直在饭店门口等着其几人。在饭店门口其见到小静,看到和小静一起的还有六七人他们也准备吃饭。其和石老六、小超、小军等七八人在饭店外坐一桌。在喝酒时候石老六和小静他们因为卖沙土发生矛盾,他们双方吵起来后其看势头不对进饭店里面去和饭店老板一起吃饭,停了一会儿其听到有酒瓶摔烂的声音,就从屋里往外看,看到石老六他们往310国道路北路发加油站方向跑去,他们手里掂着铁锨等物。之后在路发加油站附近碰见饭店老板小彬,其俩走到路发加油站西侧南路北与310国道交叉口西北角时,被一辆从北边过来的汽车撞了,其当时就被撞晕了,醒来时就在一五五医院。石老六和小静都来到一五五医院看其了,石老六给其和小彬一人5000块钱人民币。 11.证人李某乙(路发加油站工作人员)证言证实:路发加油站在310国道以北(开封市禹王台区南郊乡境内),对面是四通饭店。2011年6月19日晚10时的时候,其在加油站值班室内看电视,忽然听到有人乱叫乱骂,看到加油站对面有十至二十名男子有拿棍、叉等凶器从310国道南沿往路北沿儿冲,路北沿儿也站着有一群人,有两三名男子拾地上的砖头往冲过来的人群里砸,之后所有人往路发加油站以西的小路方向跑,由于天黑其没有再看到啥情况。在大部分男子过310国道往南走后,最后有一名男子弯着腰,捂着肚子往南走了。 12.开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汴)公(刑)鉴(法医临床)字(2011)459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伤情照片、情况说明证实:被害人马某甲膀胱破裂,其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以及所受伤害的情况。 13.抓获证明证实:2014年5月7日上午,朱仙镇派出所民警在朱仙镇北关将被告人石小六抓获。 14.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了被告人石小六的身份情况。 15.开封市第二人民医院门诊病历、住院病历、门诊收费专用票据、住院收费专用票据证实被害人马某甲因伤住院治疗花费的情况。 以上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代理人提交的河南大学淮河医院出院证及住院收费专用票据等材料缺乏住院病历等相关证据来证实其转院的目的及转院治疗的必要性,故不予采信。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09)山刑初字第128号刑事判决书确认了被告人石小六前科判刑的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小六纠集他人持械聚众斗殴,且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被告人石小六组织、纠集他人持械聚众殴斗,致马某甲重伤,系首要分子,其应对全部犯罪事实负责,故对被告人的辩解理由不予采纳。因被告人石小六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赔偿请求中过高部分及无证据证明部分不予支持;赔偿精神抚慰金于法无据,故亦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石小六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7日起至2020年5月6日止)。 二、被告人石小六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甲医疗费11811.15元、误工费1182.12元、护理费1182.1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70元、营养费190元,共计人民币14935.39元,于判决生效十日内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刘建军 审 判 员 曹兴华 人民陪审员 祁爱琴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代书 记员 杨 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