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夏民初字第02861号 原告夏邑县永强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夏邑县北镇乡北镇街南头。 法定代表人武钦田,系该公司经理。 组织机构代码:56984143-7。 委托代理人丁海侠,河南栗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平湖加望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湖市新仓镇建新路糖坊街。 法定代表人朱忠贤,系该公司经理。 组织机构代码:68997123-6. 委托代理人陈东升,夏邑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关于原告夏邑县永强服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平湖加望服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4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郭希海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夏邑县永强服装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平湖加望服饰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830元减半收取14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郭希海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刘 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