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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留增与李彦峰等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濮民初字第2589号 原告:王留增,男。 被告:李彦峰,男。 被告:李开锋,男。 被告:李开方,男。 被告:曹增文,男。 原告王留增因与被告李彦峰、李开锋、李开方、曹增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8月28日诉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濮民初字第2589号
原告:王留增,男。
被告:李彦峰,男。
被告:李开锋,男。
被告:李开方,男。
被告:曹增文,男。
原告王留增因与被告李彦峰、李开锋、李开方、曹增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8月28日诉至法院,本院于2014年8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4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留增,被告曹增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彦峰、李开锋、李开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留增诉称:1993年元月,经曹某某介绍,李彦峰、李开锋、李开方、曹增文联名用信用社的借款契约向原告借款3700元,利息按信用社同期利率,付款地点在八公桥集卖牛肉车前,有李彦峰、李开锋及其父亲李德春在场。原告把借款交给了被告李彦峰、李开锋的父亲李德春,李德春查点后交给了曹某某。当时双方签订了连带借款合同,并加盖双方大队公章,章是李彦峰和李德春盖的,手印是李开锋、曹增文自己盖的,当时原告和曹某某都在场。在以后的十几年里,原告每年多次找上述几人要账,截至2009年,共收利息1750元。现双方多次调解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依照借款合同付清本金3700元及应付利息共计7870元。
被告李彦峰、李开锋、李开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被告曹增文辩称:被告曹增文不是借款人,而是证明人。借款时被告曹增文不在现场,原告没有把借款现金给曹增文,他是否给其他几个人曹增文不清楚。后来,曹某某找到曹增文说让证明一下借款这个事,被告曹增文才摁的手印。综上,被告曹增文不同意偿还借款。
经审理查明:1992年10月20日,原告王留增与李德春等人签订借款合同,内容为:“借款合同因小山村李德春同志家中有事,急需用钱,信用社贷款无望,特托曹某某向西韩信村王留增借款叁仟柒佰元整(3700.00元)双方协商为补偿损失,按信用社同期利率付息,并有朱改善、李开方、李开锋、曹增文等同志摊付,保证壹年付本息,一次性付清。(1993年阴历10月20号以前)如本人到期还不上,必须由上述伍位人摊付,不按上述条件执行,王留增、曹某某可向法庭起诉,一切费用可由李德春和同连带人承付。本合同自公元1992年10月20号起生效。本合同一式四份,由借款方、中证人、放款方、保证人分别保管。八公桥镇小山村李德春八公桥镇西韩信村王留增XX人:李开方李开锋李彦峰朱改善曹增文中证人:曹某某一九九二年十月二十日立”。另据原告陈述,1991年冬天,在八公桥集上,被告李开锋的父亲李德春向原告王留增借款3700元用于偿还曹某某的借款,原告将现金交付给李德春后,李德春将该款还给曹某某。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依照借款合同付清本金3700元及应付利息共计7870元。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借款合同一份等证据在卷,本院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从庭审过程中原告的陈述以及原告提交的借款合同、借款契约内容看,原告所诉借款的实际借款人为李德春,被告李开方、李开锋、曹增文、李彦峰为担保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本案中,借款到期时间为1993年阴历10月20号,上述保证人的保证期间至今已超过六个月,依法应当免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故原告王留增要求被告李彦峰、李开锋、李开方、曹增文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驳回。被告曹增文辩称其是证明人,而不是保证人,但未提供相关证据支持其主张,且原告对此不予认可,对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相关民事法律法规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留增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留增承担。
如果未按照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连军
审 判 员 : 薛 利
人民陪审员 :张长勇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 宋 飞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