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濮民初字第2439号 原告:王麦成,男,1979年3月19日出生,汉族。 被告:贾正伟,男,30岁,汉族。 原告王麦成诉被告贾正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诉讼中,原告王麦成不能提供被告贾正伟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麦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王麦成不予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海顺 审 判 员 关胜真 人民陪审员 姚春平 二〇一五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白秀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