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濮民初字第476号 原告管永魁,男,198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 被告刘献党,男,198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 原告管永魁诉被告刘献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日立案受理后,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向其送达,原告又不能及时更改或补充。又不交纳公告费用,致使本案无法进行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管永魁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助理审判员 田 莎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姚胜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