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青岛广源顺饮食服务有限公司与青岛广大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9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申字第842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青岛广源顺饮食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四流中路249号。 法定代表人:王文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封朝霞,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申字第842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青岛广源顺饮食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四流中路249号。

法定代表人:王文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封朝霞,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俊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青岛广大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正定一路10号。

法定代表人:齐蕴发,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青岛广源顺饮食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源顺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青岛广大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大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鲁民一终字第4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广源顺公司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广源顺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岛广源顺饮食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友祥

代理审判员  胡 田

代理审判员  王良胜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永明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