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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县财政局、道县人民政府等与道县财政局、道县人民政府等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9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申字第117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道县财政局。住所地:湖南省道县道江镇潇水南路19号。 法定代表人:朱云雁,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胡文志,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易骆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申字第117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道县财政局。住所地:湖南省道县道江镇潇水南路19号。

法定代表人:朱云雁,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胡文志,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易骆之,湖南君见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道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南省道县濂溪街道办事处寇公街66号。

法定代表人:刘勇会,该县县长。

委托代理人:何元吉,该县法制办主任。

委托代理人:易骆之,湖南君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道县江南广德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道县蚣坝镇上云坝村。

法定代表人:李聚全,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道县财政局、道县人民政府因与被申请人道县江南广德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道县广德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湘高法民一终字第184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二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道县财政局、道县人民政府申请再审称:1.北京江南广德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江南广德公司)最初交纳的2500万元押金,在成立道县广德公司履行《湖南省道县后江桥铁锰矿区合作开发合同书》(以下简称《合作开发合同书》)时即已转化为其对道县冶炼总厂的投资款;其后所有合同(协议)或相关文件(函件、公告)中无论表述为“押金”还是“保证金”,实质上都是该笔2500万元的投资款。2.该2500万元投资款经道县广德公司请求、道县财政局和道县人民政府同意、湖南省国土资源交易中心确认,已经包含在道县广德公司评估值为91,334,239.36元的总投资款中,并与道县广德公司应予交纳的部分成交款进行了同价抵扣,道县广德公司实际只支付了总成交价款1.68亿元中的76,665,760.64元。3.道县财政局、道县人民政府和道县广德公司已经根据《解除﹤湖南省道县后江桥铁锰矿区合作开发合同书﹥的协议书》(以下简称《解除协议书》)《关于抵扣价款的请求》及《关于同意道县广德公司将其投资转为道县锰矿采矿权及资产转让部分成交价款的函》,履行完毕各自义务,并享有了相应的权益,根本不存在道县财政局、道县人民政府向道县广德公司重复交付该2500万元押金的事实基础与法律依据。4.二审判决关于“道县广德公司在本案中所主张的2500万元押金是道县财政局委托湖南省国土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拍卖的资产之一,道县财政局理应依资产转让合同将该拍卖资产移交给买受人道县广德公司”属认定事实错误。综上,道县财政局、道县人民政府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本案再审申请审查的焦点问题是:二审判决道县财政局、道县人民政府向道县广德公司交付案涉2500万元保证金是否有误。

(一)关于案涉2500万元的最初性质及其归属问题

根据本案已查明的事实,案涉2500万元是北京江南广德公司(乙方)基于其与道县人民政府(甲方)签订的《合作开发合同书》向道县财政局交纳的保证金,之后北京江南广德公司在道县设立道县广德公司负责履行上述《合作开发合同书》。《合作开发合同书》第4.1条约定:“以上保证金暂借给甲方用于补足道县冶炼总厂改制安置职工补偿费缺口,余下资金由甲方全部返还给乙方用于办理采矿许可证手续等开支。甲方借用的保证金在乙方应付给甲方的固定收益中逐年扣除”;第4.2条约定保证金在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合同等三种情况下应予以退还。在道县财政局、道县人民政府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案涉保证金已“在乙方应付给甲方的固定收益中逐年扣除”的情况下,应认定该2500万元保证金一直属于暂借给道县人民政府的款项并由道县财政局、道县人民政府占有、使用,但道县广德公司对该保证金享有相应的返还请求权。道县财政局、道县人民政府主张该2500万保证金在成立道县广德公司履行《合作开发合同书》时即已转化为对道县冶炼总厂的投资款,与上述合同约定并不相符,亦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

2010年12月26日,道县人民政府与道县广德公司签订《解除﹤湖南省道县后江桥铁锰矿区合作开发合同书﹥的协议书》(以下简称《解除协议书》)后,道县财政局、道县人民政府按原约定应返还该2500万元保证金。但双方并没有采取直接返还的方式,而是约定将该2500万元保证金及道县广德公司在合作项目投资的其他资产与采矿权等国有资产一并打包招标拍卖,并约定若道县广德公司竞标成功或无任何第三人竞得情形下,则以道县广德公司已实际投资成本(含利息)91632422.94元抵扣竞标摘牌价款;如第三人竞标成功,则从合作项目转让竞标价款中返还道县广德公司的实际投资成本(不含利息)83091422.94元及投资回报。该《解除协议书》确定道县广德公司实际投资成本的依据是道县审计局出具的《审计报告》(道审投报(2010)01号),该审计报告明确:道县广德公司实际投资83091422.94元,其中包含“2007年交道县财政局25,000,000.000保证金”。2011年12月24日,湖南省国土资源交易中心发布的《道县冶炼总厂道县锰矿采矿权、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其他资产整体转让公告》(湘国土资交易中心告字(2011)08号)中亦明确作为整体拍卖转让标的物之一的道县广德公司投入资产,评估值为91334239.36元,其中包含已交道县人民政府押金2500万元。

在之后的竞标拍卖过程中,道县广德公司以1.68亿元竞标成功,双方采取相互抵扣的方式进行了结算,即:道县广德公司以对合作项目实际投资(评估值)91334239.36元抵扣竞标价款1.68亿元后,实交76665760.64元。如此,相当于道县广德公司将自己投资的91334239.36元资产(含2500万元保证金)放入拍卖资产包,又自己原价买回。

(二)关于案涉2500万元是否应予返还或交付给道县广德公司的问题

道县财政局、道县人民政府主张该2500万元保证金作为投资款在资产拍卖过程中已抵扣了竞拍价款,不存在重复支付该2500万元的问题,但该主张忽视了以下基本事实,即:包含该2500万元保证金在内91334239.36元资产(评估值)既是拍卖资产包中的资产,同时也是用于抵扣竞标价款的款项,二者是同一标的,均是道县广德公司对合作项目的投资,相互冲抵仅仅是一个表面形式,该部分资产原本就是道县广德公司的,只是该2500万元保证金一直由道县财政局、道县人民政府实际占有;在道县广德公司竞标成功、支付完毕竞标价款1.68亿元与抵扣价款91334239.36元之间的差额后,道县广德公司即已严格履行了自己的付款义务,道县财政局、道县人民政府亦应将其占有的2500万元保证金交付给道县广德公司。实际上,即便第三人竞拍成功,道县财政局、道县人民政府亦要从收取的竞标价款中返还道县广德公司包括该2500万元保证金在内的全部投资。由此,二审判决认定道县财政局应将作为拍卖资产的2500万元保证金移交给道县广德公司、道县人民政府共同承担移交责任并无不当。

综上,道县财政局、道县人民政府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道县财政局、道县人民政府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贾清林

代理审判员  武建华

代理审判员  叶 阳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饶 赟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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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