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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港海船务有限公司、闽东丛贸船舶实业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港海船务有限公司船舶建造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1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221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天津市港海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曲径路258号。 法定代表人:陈德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严武,天津承前律师事务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221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天津市港海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曲径路258号。

法定代表人:陈德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严武,天津承前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闽东丛贸船舶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下白石镇里凡。

法定代表人:李坛五,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天津市港海船务有限公司、再审申请人闽东丛贸船舶实业有限公司因船舶建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闽民终字第2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淑梅

代理审判员  傅晓强

代理审判员  黄西武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赵 迪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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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