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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四海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与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行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1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申字第62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青岛四海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济宁路4号。 法定代表人:崔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晓明,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申字第62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青岛四海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济宁路4号。

法定代表人:崔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晓明,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行,住所地山东省平度市人民路133号。

负责人:牟黎明,该支行行长。

再审申请人青岛四海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行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鲁民一终字第279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青岛四海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韩 玫

审 判 员  张颖新

代理审判员  肖 峰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冬颖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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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