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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隅(厦门)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与恒晟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5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52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恒晟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蔡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宝贵,北京市亚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52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恒晟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蔡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宝贵,北京市亚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海隅(厦门)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霜华,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恒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晟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海隅(厦门)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闽民终字第5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审查过程中,恒晟公司于2014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恒晟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恒晟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梁曙明

审 判 员  肖宝英

代理审判员  武建华

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徐 阳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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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