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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市库达利投资有限公司与中石化集团内蒙古石油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8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13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石化集团内蒙古石油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华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丰,北京大成(内蒙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13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石化集团内蒙古石油售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华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丰,北京大成(内蒙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通辽市库达利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甲库,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桂菊,内蒙古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中石化集团内蒙古石油售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石化内蒙古销售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通辽市库达利投资有限公司(简称库达利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3)内商终字第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中石化内蒙古销售公司申请再审称:1.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缺乏依据证明。2012年1月14日《合作协议》签订后,在库达利公司没有履行协议、没有投资建设的情况下,中石化内蒙古销售公司原总经理张忠良利用便利条件与库达利公司恶意串通,于2012年3月30日,以解除合同的形式,由张忠良签名以中石化内蒙古销售公司名义给库达利公司出具了补偿前期投入款660万元的《欠据》。原审判决认为《欠据》是因《合作协议》而产生之债,应当要求库达利公司对此举证,但库达利公司未能证明其履行协议支出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原审法院判决给付660万元缺乏证据支持。2.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张忠良违法违规出具的虚假证据。库达利公司称660万元是实际履行协议部分义务、办理土地使用权所支出的费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从签订《合作协议》到出具《欠据》仅仅两个月左右的时间,库达利公司根本没有实际投资建设,且是冬季时节,根本无法施工。中石化内蒙古销售公司有严格的财会制度,在没有对原始票据审计核准的情况下,不可能随意为他人出具欠据。张忠良利用控制公司公章的职务之便,在重大事项未经公司董事会研究、财务核准认可的情况下,违规违法出具虚假欠据。3.张忠良出具的《证据材料》系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一、二审提交的新证据。证明《欠据》的真实意思是,若库达利公司当初为与中石化内蒙古销售公司合作而支付过660万元购买土地款,并在双方解除合同之前提供其购地的合法票据,中石化内蒙古销售公司可以履行《欠据》并解除《合作》协议,但经事后了解,该土地不是库达利公司的,其也未交付过土地款。4.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原审卷宗中中石化内蒙古销售公司与吉林省通吉煤业有限公司(简称通吉煤业公司)签订的《合作投资建库协议书》及库达利公司为履行该协议的其他相关证据材料未经质证也未在判决中表述,库达利公司主张的损失与该协议及后来的合作协议有关,这些证据证明《欠据》是否真实。5.原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因库达利公司没有按约定征得中石化内蒙古销售公司对建设石油库加油站的认可,中石化内蒙古销售公司无法履行合同,库达利公司也没有建设石油库、加油站的资质。双方当事人没有解除合作协议,《欠据》中约定双方另行签订解除合作协议书,但至今没有签订,在双方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未成就时,判决解除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原审判决也没有确认双方《合作协议》解除的时间,导致中石化内蒙古销售公司无法向库达利公司主张赔偿的权利和计算损失,被剥夺了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申请再审。

库达利公司提交意见称:中石化内蒙古销售公司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审查查明:

1.中石化内蒙古销售公司向本院申请再审后又提交了其原总经理张忠良于2014年5月26日出具的《证据材料》,主要内容为,张忠良曾带领公司有关领导和建库的工程技术人员去通辽市实地考察库达利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甲库所称用于合作的土地,该土地经沈阳锦州铁路设计院工程师勘查具备建设油库条件,因此与库达利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后因发现库达利公司没有资金,协议无法履行,双方协商解除协议;《欠据》的真实意思是,若库达利公司当初为与中石化内蒙古销售公司合作而支付过660万元购买土地款,并在双方解除合同之前提供其购地的合法票据,中石化内蒙古销售公司可以履行欠据并解除《合作》协议;但经事后了解,该土地不是库达利公司的,其也未交付过土地款。中石化内蒙古销售公司还提交了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通刑初字第52号刑事裁定书,证明张忠良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2年9月26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11月1日被逮捕;2014年3月3日,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公诉机关撤回对张忠良的起诉。中石化内蒙古销售公司以此证明因张忠良被羁押,导致该公司不能在诉讼中取得张忠良证明。

2.一审法院送达回证载明,中石化内蒙古销售公司代理人于2012年8月28日在本案起诉状等诉讼材料的送达回证上签字。

3.库达利公司于2012年10月11日和11月19日两次向一审法院出具关于660万元形成原因的说明,称:2010年初,双方形成合作意向,为双方合作,张甲库以通吉煤业公司名义联系通辽鑫诚防腐电器设备有限公司转让土地使用权,并先行支付了2000万元,中石化内蒙古销售公司也派人前去考察,锦州铁路设计院派专家组前去考察设计;后张忠良建议成立投资公司,库达利公司才于2011年12月28日成立;之前通吉煤业公司已经得到相关批准手续,后因规划原因,政府要求库达利公司退出土地另选土地,导致库达利公司2000万元土地款被占用14个月,中石化内蒙古销售公司同意补偿560万元损失,另因合作前期费用系张忠良从库达利公司处支取,故其同意支付100万元,相关票据被张忠良收取了。

4.一审法院关于《欠据》出具情况的电话询问记录载明,中石化内蒙古销售公司副总经理李小林称,出具欠条时其在场,但没有看到交付票据;原来张甲库在通辽买了一块地,准备盖油库,李小林还去通辽看过,后来由于规划的原因,那块地不行了。该通话记录在二审庭审中经过质证。

5.库达利公司在本院审查中提交了中石化内蒙古销售公司于2011年11月16日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内容为:兹授权张甲库、敖鹏程代表我公司办理通辽石油库、加油站建设手续,办理有关蒙东所辖内企业石油库、加油站建设以及成品油供应等事宜。中石化内蒙古销售公司经质证认为,请示批文出来后,张甲库想拿这个项目,前期给其出了授权书,让他跑手续,因为是危化品,必须要有资质、专用的铁路线,跑手续中可能发生了一些费用,但手续没有跑下来;中石化内蒙古销售公司也去看了土地,但土地不在库达利公司名下,也不符合城市规划,不能用;最后因张甲库没有资质和铁路专用线,不可能履行合同了。该授权委托书在二审庭审中经过质证。

6.2012年10月10日一审庭审笔录载明,法官就库达利公司解除合同的主张,询问中石化内蒙古销售公司是否同意,其回答同意。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