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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希望华西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与四川省绵阳监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3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107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四川希望华西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西南航空港开发区机场路181号。 法定代表人:林大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唐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107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四川希望华西建设工程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西南航空港开发区机场路181号。

法定代表人:林大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唐致中,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吕金马,四川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川省绵阳狱,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御中南路269号。

法定代表人:谢平,该狱监狱长。

委托代理人:张卫国,该监狱副监狱长。

委托代理人:吴良广,四川道融民舟(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吴俊。

一审第三人:四川冰合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芳草街6号。

法定代表人:林德成,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四川希望华西建设工程承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西建设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四川省绵阳监狱(以下简称绵阳监狱),一审第三人吴俊、四川冰合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冰合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川民终字第6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华西建设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进先

代理审判员  王 渊

代理审判员  胡 越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蒋保鹏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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