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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淑云与承德市自动化计量仪器厂破产管理人、承德市自动化计量仪器厂破产有关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5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140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淑云。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承德市自动化计量仪器厂破产管理人。 负责人:苏建民,破产管理人主任。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140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淑云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承德市自动化计量仪器厂破产管理人

负责人:苏建民,破产管理人主任。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承德市自动化计量仪器厂(承申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金明,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刘淑云因与被申请人承德市自动化计量仪器厂破产管理人、承德市自动化计量仪器厂(承申公司)破产管理人用人单位责任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冀立民终字第7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审原告刘淑云向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称:其夫崔广喜1983年10月参军在新疆库车县36107部队,后随部队去西藏,在部队15年,1997年12月转业到承德市自动化计量仪器厂,到去世共31年工龄。从1997年至2012年,崔广喜所在单位承德市自动化计量仪器厂所有加班费、连班费全部拖欠,单位没给上医疗保险、社会保险,五险没享受过,也未在单位分房。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承德市自动化计量仪器厂破产管理人、承德市自动化计量仪器厂:一、补回所欠崔广喜工资100万元;二、补回其工作加班费15万元;三、补回其应分得房子一套及房租费损失;四、欠其五险损失费10万元;五、补回其抚恤金、经济补偿金、丧葬费的不足;六、医药费16万元、独生子女费6000元;七、诉讼费用由承德市自动化计量仪器厂破产管理人、承德市自动化计量仪器厂承担。

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刘淑云之夫崔广喜于1997年12月转业到承德市自动化计量仪器厂工作,至2012年3月因病去世。2010年6月24日承德市自动化计量仪器厂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向该院申请破产还债。该院于2010年6月24日宣告申请人承德市自动化计量仪器厂破产还债。承德市自动化计量仪器厂目前已经将破产财产报请承德市政府审批,承德市政府正在审批之中,待批准后予以拍卖变现,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医疗费、伤残补助费、抚恤金、补偿金被告正在依法审核之中。依据法律规定,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承德市自动化计量仪器厂所欠职工费用只有在调查核实后,列出清单予以公示后,职工才能就此清单记载提出异议,要求管理人更正,而管理人不予更正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管理人未将清单予以公示前,刘淑云即起诉承德市自动化计量仪器厂给付工资、医疗费、补偿金等,没有法律规定。__并于2014年1月13日作出(2013)承民初字第00223号民事裁定:驳回刘淑云起诉。

刘淑云不服上述民事裁定,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认为:其丈夫崔广喜死后厂子一直不给解决,只好起诉于法院,不能驳回起诉;被告2010年6月破产到起诉一直说调查、清算核实,一直在等,现生活困难;被告欠工资、加班费、保险金等多项费,且所分住房未兑现,都应落实;原审程序违法。要求撤销原裁定,判决各种补偿、赔偿。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承德市自动化计量仪器厂因经营困难,已于2010年6月24日被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告破产还债。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对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福利等如何处理,均做出了相应规定,职工在破产企业未按规定进行对所欠职工费用核查并公示等程序情况下,即行提起民事诉讼,依法无据。原审裁定并无不当。刘淑云主张原审程序违法未提出充分证据及理由;所提生活困难,企业长期不解决,不属于本程序审查范围,可向有关部门反映解决。综上,上诉人刘淑云的上诉理由不成立,该院不予支持。并于2014年4月14日作出(2014)冀立民终字第73号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刘淑云不服上述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认为原一、二审裁定事实不清,所采信的证据自相矛盾,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规定,应当再审。请求:一、依法撤销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承民初字第00223号民事裁定书;二、依法判决被告付给刘淑云153.6万元及精神损失费20万元,加之法律规定的抚恤金、丧葬费、经济补偿金;三、赔偿房租9.9万元;四、单位给予解决2居室住房一套,或同等价值的款项能买房;五、追究负责人违反《劳动法》不尽职玩忽职守做事所造成的后果,要求给予刘金明(承申公司董事长)及苏建民(破产管理组主任)每个人罚款赔偿给刘淑云5万元;六、依法判决诉讼费用由承德市自动化计量仪器厂破产管理人、承德市自动化计量仪器厂承担。

承德市自动化计量仪器厂破产管理人、承德市自动化计量仪器厂(承申公司)破产管理人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刘淑云丈夫崔广喜生前供职单位承德市自动化计量仪器厂于2010年8月19日被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在该破产企业尚未对所欠崔广喜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及补偿金等进行公示的前提下,刘淑云就直接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没有法律依据。原审裁定驳回刘淑云的起诉,处理结果适当,应予维持。

综上,刘淑云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刘淑云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高 珂

代理审判员 宋 冰

代理审判员 周其濛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郭 凯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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