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3)行监字第233号 阳西溪头渔港飘记加油站: 你站因诉阳西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粤高法审监行再字第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诉。 经审查认为,阳西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在2004年1月7日对你站进行执法检查,当场抽取你站正在销售的93#汽油和0#柴油样品封存,该样品后经广东(惠州)石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为不合格产品。该局经调查对你站作出西工商经大处字(2005)第001号行政处罚决定并无不当。一审、二审和再审法院未支持你站的诉讼请求亦无不当。 综上,你站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