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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西溪头渔港飘记加油站与阳西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驳回申诉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3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3)行监字第233号 阳西溪头渔港飘记加油站: 你站因诉阳西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粤高法审监行再字第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诉。 经审查认为,阳西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在2004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3)行监字第233号

阳西溪头渔港飘记加油站

你站因诉阳西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粤高法审监行再字第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诉。

经审查认为,阳西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在2004年1月7日对你站进行执法检查,当场抽取你站正在销售的93#汽油和0#柴油样品封存,该样品后经广东(惠州)石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为不合格产品。该局经调查对你站作出西工商经大处字(2005)第001号行政处罚决定并无不当。一审、二审和再审法院未支持你站的诉讼请求亦无不当。

综上,你站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